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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工业大厦地契豁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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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覆:
  
问题:
 
  地政总署现时容许工厦单位业主透过申请豁免书以暂时放宽地契限制,让单位用作地契准许以外的用途。然而,有业主向本人反映,申请豁免限制的费用非常高昂,而业主就该费用的金额提出上诉未有结果前,仍须先缴付原来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别收到、批准及拒绝多少宗工厦地契豁免书申请;有多少宗获批申请已缴交豁免限制费用,以及涉及的金额及楼面面积分别为何;就豁免限制费用金额提出上诉及上诉成功的宗数分别为何;
 
(二)会否优化豁免限制费用金额的上诉机制,容许业主获得上诉结果后才缴交费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政府设有放宽工厦地契豁免书申请的安排,容许业主在无须申请豁免书的情况下,把单位用作特定的非工业用途,而该安排将于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完结,政府会否延长该安排或将其恒常化,并扩大有关的特定非工业用途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按早年签立的地契,很多现存的传统工业大厦(工厦)只可以用作工业用途。一般而言,若业权人有意将该等工厦的部分或全部单位转作非工业用途,必须先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书,并缴付豁免书费用和行政费。

  为鼓励老旧工厦转型,以及善用市区工厦楼面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政府推出了优惠措施,透过免收地契豁免书费用,鼓励业权人把位于指定规划地带内而楼龄为15年或以上的工厦整幢改装作非工业用途。
   
  如果业权人只是把个别工厦单位转作非工业用途,在合乎土地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的情况下,政府目前亦有措施利便审批,包括:
 
  • 在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的政策支持下,如果将工厦部分单位转作营运数据中心,或测试及校正实验所的用途,地政总署会免收该等单位的豁免书费用;
  • 如果工厦的个别单位用作一些常见的非工业用途例如办公室、资讯科技及电讯业处所,以及专业人士事务所等(注),地政总署自二○○三年为那些指定的用途订立了豁免书费用的标准收费率,以加快审批过程。地政总署会参考市场资料,每年检讨及调整标准收费率,反映市场租值的变化;

  ​至于不属于上述免收地契豁免书费用或标准收费率的个案,有关豁免书费用则需按照恒常估价机制按每宗个案作评估和厘定。倘若申请人不同意地政总署提出的金额,可向署方提出上诉。 

  在此政策背景下,我就吴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在过往三年接获198宗有关工厦个别单位的豁免书申请,撇除不获批或撤回的个案,共有154宗个案获批或正在处理中,当中超过一半,即80多个申请,属免收豁免书费用或以标准收费率计算费用的个案;而过往三年获批的87宗申请当中,有31个个案须逐个申请评估豁免书费用,包括有三宗个案就费用提出了上诉并正在处理中。有关数字详情载于附件,受时间所限,地政总署只能提供过去三年的数据。
 
(二)正如我刚才提及,地政总署就一些指定用途的豁免书申请设有标准收费率,标准收费的好处是让申请人预先得悉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决定是否作出申请,有助缩短审批时间。因此,以标准收费率计算的申请个案不设上诉机制。
 
  就其他以恒常估价机制评估的个案,申请人可以就地政总署评定的费用提出上诉,署方会考虑收到的理据作决定。如处所在申请时尚未用作拟议的非工业用途,申请人一般无需在上诉期间即时缴交豁免书费用。
   
  倘若处所在申请时已开始用作非工业用途,即申请尚未获批已转变用途,始终涉及违反地契只容许的工业用途,署方在受理豁免书收费上诉申请前,会要求申请人先付行政费和署方已评估的费用,以避免申请人以上诉为由,无偿延长违契用途。在有覆核结果后,若有多付费用,有关金额会按数在下季扣除。
   
  即使上述机制运作大致畅顺,发展局和地政总署会作出检视,包括是否有空间将标准收费率适用于更多用途的豁免书申请、上诉流程能否在时间处理等方面设定规范和目标,以便优化及加快审批程序,更方便营商。
 
(三)为持续鼓励旧工厦进行重建或整幢改装,刚于上星期发表的《施政报告》宣布延长活化工厦计划下的多项措施至二○二七年年底,包括吴议员在问题中关注的措施,即业权分散而未有整幢改装的工厦,可以将个别单位在无须申请地契豁免书的情况下转作政府指定的非工业用途。政府自二○一九年初起引入这措施(豁免措施),准许这些单位作以下用途,包括(a)艺术工作室;(b)办公室(影音录制室);(c)办公室(设计及媒体制作);(d)办公室(只限于「特定创意产业」);以及(e)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既然无须申请地契豁免书,亦自然无须缴付任何豁免费用。为顾及公众安全,豁免措施下经指定的「非工业用途」不可以涉及任何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的用途或活动,以免吸引公众到访仍有工业活动的大厦。
 
注:指定的非工业╱非住用用途为:(1)总部或后勤办公室运作;(2)专业顾问办公室,如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规划顾问、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3)商用服务业办公室,例如广告公司、管理顾问、公共关系机构和室内╱平面设计师事务所;(4)资讯科技及电讯业;(5)货物装卸及转运设施;(6)回收收集中心;(7)其他非工业╱非住宅用途行业(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者除外)。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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