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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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初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八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一幢独立屋天台及地下的两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33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逾六千元。该名业主被检控后曾清拆其中一个僭建物,即位于天台的僭建物,但后来又被发现在该天台重新搭建僭建物。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本月四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八万三千六百元,当中五万三千六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