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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及居屋申请人因没有如实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资产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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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人因在申请公屋期间及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两项虚假陈述罪罪成,共被判罚款三万二千元及监禁四星期(缓刑十二个月)。而另一名居屋白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亦因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没有如实申报所有资产,虚假陈述罪罪成,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四星期(缓刑十二个月)。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资产及物业。
 
  以下为该两宗个案的资料:
 
  个案一
 
  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二○年在接受详细资格审查时,没有申报申请公屋期间曾拥有一个沙田区住宅物业的业权,从而成功申请绿表购买资格证明书以购买沙田愉田苑的一个居屋单位。该名居屋业主因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明知而作出虚假及误导性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及26(2)条而被检控,并于十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被告监禁四星期(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三万二千元,而涉案居屋单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处理。
 
  个案二
 
  一名白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填写「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2022」的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如实申报所有资产,藉以成功购买东涌裕雅苑的一个居屋单位。其后调查发现,该名家庭成员于案发时所持有的银行存款、投资产品及现金等的资产净值已超逾有关居屋申请的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该名家庭成员因向房委会明知而在要项上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2)条而被检控,并于十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被告监禁四星期(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二万元,而涉案居屋单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处理。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及资助出售单位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屋及购买资助房屋时,因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1)(c)或26(2)条,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分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单位已入伙,法庭根据《房屋条例》第26A/26B条作出命令,可(1)要求购买人将单位移转予房委会或房委会提名的人士;或(2)要求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一笔款项以供没收,款项金额相等于该单位的原来买价与在定罪日或判令发出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单位仍未入伙,房委会可撤销较早时与购买人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根据有关条款没收购买人所缴付的订金。
 
  发言人强调,社会普遍认同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共房屋资源的工作,房屋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及资助房屋的行为。
 
2024年10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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