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合资格人士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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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两宗纪律研讯个案,裁定他们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九月二十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月四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第一宗个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40/cgn202428405883.pdf
第二宗个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40/cgn202428405882.pdf

  就第一宗涉及黄大仙一个住宅单位的个案,有关承建商于二○一九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该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处所的窗户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进行抽样审查,发现该单位的部分窗户出现老化及欠妥的迹象。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年九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及40(2B)(b)条的规定,即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及进行订明检验,而检验的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八千四百元。

  就第二宗涉及油麻地一个住宅单位的个案,有关承建商获委任为合资格人士,于二○二○年十一月就该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期间,有关单位的一扇窗掉落一辆停泊于街上的轻型客货车,导致该货车损毁。其后,屋宇署因应有关单位的一扇窗坠下展开调查,发现有关合资格人士为该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期间未能小心检验窗户以免窗户掉落,违反相关作业守则。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的规定,即进行订明检验的方式导致任何财产损毁,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三万元。

  鉴于有关定罪及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上述两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就第一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零四百元的研讯费用。

  就第二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一千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发言人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2024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