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于国庆黄金周假期前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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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内地国庆黄金周假期将至,卫生署今日(九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旅客,在购买药物时应辨认属注册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卫生署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标识和名衔,对涉嫌违规个案进行跟进调查。

  自二○二三年九月下旬至二○二四年八月,卫生署进行约10 000次针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的巡查。同期,卫生署已就23间涉嫌违法展示须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及/或使用属「药房」名衔的零售商的个案跟进调查。两家并非药房的公司因在其处所展示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今年八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及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罚款港币3,000元及16,800元。另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早前亦因违反相同罪行,今年三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处罚款港币4,000元。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即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药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为防止药商不当使用相关标识和名衔,管理局早前已通过并公布,针对非「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药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申请,其处所均不得使用或展示「药坊」名衔。国庆黄金周假期将至,卫生署已加强对旅游区内持牌列载毒药销售商的巡查,并提醒有关持牌人士遵守相关法例的要求。

  卫生署发言人强调,《条例》对使用「药房」标识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此外,卫生署已实施一系列措施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加深市民对注册药房的认识,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载有《香港的「药房」》教育资料并详列所有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search_drug_dealers.html),供市民查阅。为便利公众识别注册药房,卫生署已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并发送到各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用户可透过扫描药房展示的二维码,获得注册药房的资料。



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