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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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年五月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后,于本月初被法庭判罚款逾七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大埔丈量约份第6约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48平方米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逾一万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名业主于本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后,并命令业主滙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至本月三日上庭时有关业主仍没有履行清拆令,故被法庭判罚款合共七万三千四百元,当中四万八千四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