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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门承建商就与建筑工程有关被法庭定罪的罪行被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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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注册专门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承建商因犯有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须被谴责及罚款三十四万元。此外,该承建商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九万九千一百九十九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八月三十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九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7/cgn202428375380.pdf

  有关个案涉及一宗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在元朗一个地基建造地盘发生的致命事故。在搬移钻桩机的过程中,两组用于吊运操作的吊索以绳索缚于钻桩机平台的一段围栏上。该两组吊索掉下时扯脱该段围栏,而围栏击中其中两名在平台上的工人,引致他们堕下至钻桩机中空部分的底部。该两名工人同告受伤,其中一名工人于两星期后离世。

  该承建商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二○二○年一月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十万八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注册承建商就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该承建商可被纪律处分。
 
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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