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强烈谴责诋毁香港新闻自由的失实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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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昨日(八月二十九日)就一宗「串谋发布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后,美英和欧盟官员、反华组织、反华政客和部分外国媒体作出不符事实及纯为政治目的之言论,抹黑香港特区新闻自由的情况,突显其伪善、双标的行为,特区政府表示强烈不满,谴责他们不要作偏颇和歪曲事实的言论。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香港市民拥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亦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新闻、言论、出版等自由。」
发言人强调:「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及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并无受到限制。法庭在裁决理由详细分析了传媒的职责和责任,其中特别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传媒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布言论、资讯和文章时,必须遵守及执行『特别责任和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法庭也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报道涉及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欧洲人权公约》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
「裁决理由中亦清楚指出,《立场新闻》的主张是排除中国的本土主义,在『反修例』期间更成为抹黑和中伤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没有提出任何客观基础下,攻击《香港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等条文及相关执法及检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绪;攻击警方执法并美化暴动者的行为——换言之是并非建基于事实。」
「裁决理由也引述上诉法庭在谭得志案的判决,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第9(1)和(2)条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一起正确阅读时,明确指出,批评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决,或参与辩论或提出对政府政策或决定的异议,无论多么强烈、有力或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这进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论之间的区别。」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谭得志申请上诉许可的判决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文已经清晰划分非法的煽动言论和合法的建设性批评,有关用语也并非含糊;而特别有鉴于二○一九年社会动乱的经验,将具煽动意图的言论和刊物视为危害国家安全并加以禁制,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关联,也没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发言人重申:「市民(包括新闻工作者、评论员和专栏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闻和言论自由,无须担心会误堕法网,亦不要误信外部势力的危言耸听。」
「美西方国家过往亦有不少执法行动,针对其国内散播虚假消息、煽动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论,近日例子包括英国记者从事有关巴勒斯坦的报道工作而据报被英国警方以涉嫌触犯英国《反恐法》而被逮捕。而有关国家对香港特区的区域法院是次裁决的诋毁完全突显其双重标准。」
「特区政府强烈要求美西方国家、反华组织、反华政客、外国媒体等,立即停止恶意攻击,诋毁香港新闻自由的抹黑行为。」
完
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