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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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因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该女子今日(八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罚款一万二千元。法庭同时命令该女子将已收取的三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退回给有关求职者。
   
  劳工处于二○二三年十一月接获一名求职者对一名女子的投诉。由于调查后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女子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劳工处遂提出检控。
   
  任何机构或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为他人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为目的的业务,均受《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规管。不论其经营模式或所介绍的职位类别,所有职业介绍所从事有关业务前,必须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除职业介绍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关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职业介绍所,否则可被检控。
   
  劳工处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要时刻遵守法律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否则可被检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销。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或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与职业介绍所相关事宜或投诉职业介绍所的涉嫌违规行为,请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电话:2115 3667;电邮:ea-ee@labour.gov.hk;地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



2024年8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