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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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判入狱六星期,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共逾一万七千元。
有关个案涉及旺角基隆街一幢综合用途楼宇天台上的一个搭建物,面积约40平方米。该天台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两名涉事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八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一万七千元。由于他们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两人于本月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聆讯时,确认有关僭建物属出租物业,并且没有意愿履行清拆令,最终被法庭定罪,各被判监六星期,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合共一万七千五百六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六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在适当时候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