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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署谴责陈文敏在《明报》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误导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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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教署强烈不满并谴责陈文敏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在《明报》撰写题为「追溯效力」的文章,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在囚人士的服刑安排作出失实和具误导性的评论。
   
  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在囚人士理应要服满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狱,而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是为鼓励在囚人士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惩教署署长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释放的酌情权或将个案转介予相关委员会以考虑提早释放在囚人士,均必须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监管释囚条例》及《监狱规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或处理。
   
  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上述法例作出了修订,如某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除非署长信纳该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该在囚人士不得获得减刑或其个案不得获转介予相关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或覆核其刑罚。
   
  惩教署有责任依法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新规定下,署长须先决定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不论其刑罚是在有关修订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判处。新的规定并非惩罚性措施,它没有增加法庭所判处的刑期,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绝对不涉及《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关于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的规定。
   
  《明报》刊登的文章中提到的两个所谓「争议」地方与事实不符。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义,因此并不存在文中所述「惩教署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此外,案例确立的原则是法院在判刑时不得考虑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据法例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
   
  有关评论透过这些不实的观点,引导读者误以为一名在囚人士若根据法例不获减刑或提早释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罚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惩教署就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予以谴责。惩教署署长一如既往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有关的职责,公平公正处理每一个个案。
 
2024年7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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