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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医务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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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的修正案,修正《2023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条文。有关修正案大部分都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反映政府与委员在积极的良性互动下,共同努力完善对《护士注册条例》(《条例》)的修订,在无损本地培训护士就业的前提下,引入非本地培训护士,纾缓公营医疗体系和社会福利界护士人手不足,并且确保专业水平得以维持,照顾市民的福祉。修正案主要涉及七个范畴,我现在逐一简介。
 
  第一个范畴涉及香港护士管理局(管理局)的设立及组成。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委员察悉由于尚待解决有关撤销经推选产生的成员的法律问题,以致管理局未有就推选成员订立相关附属法例,令《条例》第3(2)(ca)条关于推选六名管理局成员的条文尚未实施。有委员对该条文尚未实施令管理局六名经推选产生的成员空缺未能填补的情况表示关注,认为有需要尽快落实相关安排。
 
  我们与管理局沟通后,同意有实际需要尽早实施《条例》第3(2)(ca)条,从而确保管理局有充足成员处理新增有限度注册/登记及特别注册/登记的申请个案和相关的研讯个案,让管理局可更有效运作。有见及此,我们建议透过对《条例》的修订一并处理当中牵涉的法律问题。
 
  《条例》第3(2)(ca)条订定六名管理局成员须为注册或登记护士,根据推选产生。参考《2024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中有关委任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的条文,我们建议对《条例》第3(2)(ca)条作出修订,以维持两个医护专业管理局相关安排的一致性。有关修订会订定选出不少于18名正式注册/登记护士,而行政长官会从中委任其中六名护士。在作出此项修订后,原有第3(2)(ca)条的有关法律问题将得以一并解决。
 
  因应《条例》第3(2) (ca) 条的修订及维持与相关医护专业管理局条例的一致性的需要,我们须对《条例》作出修订,以处理推选成员职位于任期内出缺的委任安排,以及列明无资格获委任或再获委任为管理局成员的情况等。有关修订将可让《条例》与时并进,确保管理局的专业水平。
 
  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第3(6)条以容许管理局可以有多于一位法律顾问,从而协助管理局处理上述新增的相关工作。
 
  第二个范畴关于「具良好品格」作为注册/登记的资格。根据《条例》第8及14条,具有良好品格分别是护士注册或登记的资格,有关条件在《条例》修订后维持不变。我们建议就《条例》第9(3)及15(3)条提出修正案,加入「申请人不具良好品格」作为管理局在对初步调查委员会转呈的个案作适当的研讯后,拒绝正式注册/登记申请的理由之一,以更清晰反映立法原意。这项修正案明确订定管理局相信申请人不具良好品格,可拒绝其护士注册/登记申请,相关安排与现时医生申请注册的做法一致,刚获通过的《2024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亦有同样条文。

  第三个范畴涉及特别注册/登记和有限度注册/登记的申请安排。就《条例草案》拟议加入的第9A、9B、15A及15B条,关于特别注册/登记和有限度注册/登记申请人必须持有获管理局不时承认的核证团体就从事护士执业而发出的有效证明书的要求,我们建议提出修正案,修订有关要求只适用于从未获得特别注册/登记或有限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这项修订目的为避免特别注册/登记或有限度注册/登记的非本地培训护士来港多年后,因已离开其原居地一段时间而其当地护士执业证明书已失效,以致未能申请继续以获特别注册/登记或有限度注册/登记的人的身分在港服务,而对他们的执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个范畴关于终止暂时注册/登记的安排。我们建议就《条例草案》拟议加入的第9C及15C条提出修正案,列明当暂时注册/登记申请人书面通知管理局终止暂时注册/登记,则该项暂时注册/登记不再有效。这项修订可顾及申请人如再无需要通过暂时注册/登记邀请非本地培训护士来港进行临床示范或学术交流,如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已宣布取消等,可终止有关注册/登记。《2024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亦有同样条文。
 
  第五个范畴涉及《条例》第22条下的上诉机制。我们建议就有关条文作出修订,订定如被除名的护士提出将其姓名重新列入注册/登记护士名册而遭管理局拒绝,可透过《条例》已有的上诉机制就有关决定提出上诉。同时,因应此项修订,其他相关条文会作出相应修订。
 
  第六个范畴属于保留及过渡条文的修订。我们建议就《条例草案》拟议加入的附表3第1、6、7、8、10、12、13及14条作出修订,并在附表3加入第8A及10A条。除第1条属技术性修订外,其余条文皆旨在清晰订出特定情况下就注册/登记、将姓名重新列入注册/登记护士名册或领取执业证明书提出申请,以及就相关申请提出上诉的过渡安排。大体而言,如相关申请或上诉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前提出,将根据现行《条例》的机制处理,而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提出的相关申请或上诉则会以《条例草案》订定的新机制处理。有关安排的原则与现时其他过渡条文相同,亦与《2024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相关安排一致。

  第七个范畴是关于附属法例的修正案。因应开辟新注册/登记途径令各项注册/登记护士人数增加,预期管理局须处理的研讯个案亦会相应增加。在参考委员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修订《护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64A章)、《登记护士(登记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64B章)及《条例》相关条文,赋权管理局可设立多于一个初步调查委员会,日后可因应研讯个案数目而增加初步调查委员会的数目。
 
  除涉及上述七个范畴的修正案,我们亦提出一些技术性或文本修订,有关修订并不影响条文原意。法案委员会对上述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我所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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