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各项条文、附表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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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第2、4、5、6、9、11、12、13、14、15条、附表1及增设附表1A。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有关修订大致可归纳为五类,我现作扼要说明。
(一)增加举报门槛的确定性
法案委员会认为在《条例草案》第4(3)条中使用概括性条文及例子,不能达致清楚界定「严重伤害」的目的。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3)、4(4)(b)及4(6)条及15条,并增设附表1A,列出构成「严重伤害」的元素,以增加举报门槛的确定性。附表1A有四个项目,涵盖有关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顾的伤害。制定附表1A时,政府参考了三个专业顾问团就虐儿个案情景的讨论和分析、专业人员处理本地个案的经验和过去发生的严重虐儿事件,以及本地及海外的法律条文。我们相信有了附表1A,再加上《强制举报者指南》举报决定步骤流程图及情景分析等,将可让专业人员清楚识别必须举报的严重虐儿个案,释除他们误堕法网的疑虑,以及减少误报或滥报的情况。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可藉附属法例修订附表中构成「严重伤害」的元素,从而适时反映社会对「严重伤害」的最新看法。
此外,法案委员会关注「已遭受并仍遭受」一词由「已遭受」及「仍遭受」两部分组成,指明专业人员或会难以理解,因此建议删除「已遭受」的部分。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1)(b)(i)条,将原有的举报门槛「已遭受并仍遭受严重伤害」改为「正遭受严重伤害」,让指明专业人员可专注严重伤害仍然存在或确实存在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的个案。
(二)释除检控是否会考虑犯罪意图的疑虑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关注,采纳《条例草案》第4(4)(a)条,订明指明专业人员实际上有否产生怀疑虐儿无关重要,对于可判处监禁的罪行而言过于严苛。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删除第4(4)(a)条,以表明作出检控是会考虑犯罪意图,即一个合理的专业人员会否根据有关专业人员所察觉到的理由或资料,而怀疑有第4(1)条所指明的事项。
(三)加强对强制举报者的保障
法案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5(1)条下的两项免责辩护,即(a)该指明专业人员已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严重伤害,或该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实际风险作出举报;或(b)该指明专业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专业人员已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严重伤害,或该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实际风险作出举报,未能释除指明专业人员就仍须在司法程序中负上提证责任的疑虑。法案委员会亦认为,《条例草案》对指明专业人员的保障不足,未能顾及第5(1)条所载的特定免责辩护以外的情况。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2)、4(3)、5(1)、5(4)及12条,以订明:
(a)上述两项免责辩护更改为第4条下的豁免条文。换言之,指明专业人员如符合该两项情况的其中一项而不作出举报,将不属违法。
(b)如主管当局已告知某指明专业人员,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严重伤害,或该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实际风险,则该人员无须作出举报。
(c)新的免责辩护条文,容许指明专业人员向法庭以合理辩解为理由不作出举报。
(四)引入两级刑罚制度
法案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罚则没有根据不作出举报的罪行的严重程度作出区别,建议政府考虑引入两级制刑罚制度:对于较轻微的罪行,最高刑罚仅限于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最高刑罚则为监禁及罚款。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修订第4(5)条,就第4条指明专业人员没有根据举报规定作出举报的罪行引入两级制刑罚的制度:任何人员违反举报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最高第五级罚款;如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最高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个月。
我们同时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9(2)及11条,使上述做法同时适用于另外两项罪行,分别为「禁止阻止或阻碍举报作出」及「禁止披露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
田北辰议员的修正案将上述提及的罪行的监禁刑期由最高三个月提高至一年。我想指出,政府所提出的罚则水平与本地法例就没有履行法定责任举报严重罪行的罚则水平相同。这些严重罪行包括贩毒、恐怖活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等。大家可以理解,我们已经将没有举报怀疑虐儿的个案,等同于没有举报贩毒、恐怖活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相同水平。政府认为上述罚则水平已取得适当平衡,既对不举报虐儿个案的指明专业人员产生足够阻吓力,也能确保相对于施虐者而言,指明专业人员所承受的刑责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事实上,经历过去两年的大规模公众谘询及九次法案委员会会议讨论,该罚则水平是在平衡各方的意见后而达成的方案,并已获法案委员会支持。考虑到上述因素及背景,政府反对田北辰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并恳请各位委员投票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五)删除须按社会福利署署长指明的表格作出举报的规定
法案委员会认为,要求指定专业人员填写指明表格可能会延误举报,因此建议政府考虑要求指明专业人员只须提供足够的资料让主管当局识别及跟进有关个案。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6及14条,删除指明专业人员须按署长指明的表格作出举报的规定,并在法例中订明,有关举报只须提供以下必须的资料:
(i)就主管当局识辨有关儿童而言属足够的资料;
(ii)怀疑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正面对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的理由;及
(iii)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联络资料。
修正案的其他拟议修订均属技术修订或草拟行文的修订,并没有对条文的原意作出修改。
法案委员会一致同意上述各项修正案。我再次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6分
香港时间16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