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给予中央长期驻港人员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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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现行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及其他内地机关派驻香港工作的人员,不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据报,一名前中联办主任及一名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均曾有感而发,说香港是「一本难读的书」。有意见认为,让曾长时间在香港工作、熟悉香港情况的「香港通」离职后有更长时间留港,甚或容许他们与其他非中国籍人士一视同仁,在香港合法居留连续七年或以上后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能够让他们有效担当内地与香港之间桥梁的角色及进行有关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曾否向中央政府了解,为何在港合法居留连续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国籍人士一般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惟身为中国公民兼「香港通」的人士却不可享有同等待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可否寻求中央政府意见;
 
(二)有否研究,给予「香港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并仿效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容许「香港通」带同配偶及子女来港定居,会否有助促进内地与香港融合;及
 
(三)据理解,在内地,就派驻原户籍或居住地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公务人员,国家容许他们选择在其工作地区申请入户,并可携同配偶及子女到该地区生活,香港特区政府曾否探讨或研究相关规定是否能在香港执行?
 
答覆:
 
主席:
 
  有关中央人民政府对其驻港公职人员的管理,包括随任政策和安排,属于中央事权。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驻港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等)工作的公职人员,需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通行证》)来港,而《通行证》上述明「持证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受委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条例》)第2(1)条,《通行证》属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而《条例》第2(4)(a)(ix)条则指出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因此,这些人士不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上述条文源自特区政府在二○○一年提出,并于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获立法会三读通过的《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有关修订规定派驻香港工作的内地公职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注明该人员受委派以公职身分在香港工作,则其在居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特区政府当时亦表示,内地公职人员如香港驻军一样,是因公获调派到香港工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这些人员在香港工作任期届满后,必须返回内地,而内地当局无意让他们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来港定居。因此这类人士不应成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们纳入并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规管范围内。特区政府当时亦明确表示有关条例草案绝对符合《基本法》规定。



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