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因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已超逾限额被法庭定罪
********************************

  四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分别因在申报入息和资产及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同被判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五千元或一万元。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九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以下为该四宗个案的资料:
 
个案一:
  一名居住于顺利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及于二○二三年填写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申请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中西区的住宅物业。
 
个案二:
  一名居住于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其二人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即196万元。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鸭脷洲的工厦物业之一半业权,估值约620万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资产限额。
 
个案三:
  一名居住于厚德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将军澳区的住宅物业。
 
个案四:
  一名居住于平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屯门区的住宅物业。
 
  个案一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及在申请居屋时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分别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及第26(2)条而被检控。个案二至四的公屋居民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检控。上述公屋居民昨日(七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各被告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及各罚款五千或一万元。房屋署已于六月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并正跟进处理其余个案。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公屋住户在向房委会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时,应先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以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或会被检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7(a)条或会被检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此外,如资助出售单位申请人在申请购买单位时向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2)条或会被检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如申请人已购买单位,法庭可命令购买人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房委会没收,金额相等于有关单位的买价(包括补价)与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
 
  发言人强调,社会普遍认同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工作,房屋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行为。房屋署亦会对证实滥用公屋和违反租约或相关政策的租户采取果断的租约管理及执法行动,确保珍贵的公屋资源能给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2024年7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