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及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二十七万元
*****************************

  一个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及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二十七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上水新丰路一幢商住大厦公用天台上的若干个搭建物,总面积约98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大厦的法团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法团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六月十一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二万六千九百六十元,当中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及第三宗个案涉及大埔西径同一幢村屋。第二宗个案涉及该村屋地下一个面积约45平方米的搭建物及在毗邻空地上加建的一幅围墙及铁闸。第三宗个案则涉及该村屋一个面积约4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

  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两名涉事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第二宗个案的业主于六月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八万五千四百七十元,当中六万七千四百七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第三宗个案的业主在同日聆讯表示已遵从有关命令,最终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六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当中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7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