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违反相关法例规定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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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业主的罪行包括(一)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二)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及/或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及(三)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其中一名业主触犯上述(一)项共35宗罪行而被判处罚款28,000元。
估价署于早前发现这些业主涉嫌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向这些业主提出检控。
估价署发言人重申,「劏房」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他亦强调估价署会继续坚决执法,以打击任何违例个案。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亦一直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就此,估价署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因应实际情况和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据,估价署会对个别个案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就涉嫌触犯《条例》下罪行的个案提出检控。
为帮助尽早遏止违法行为,市民应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涉嫌违规个案。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亲身到访(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8楼3816-22室,估价署租务科办公室,到访前请先致电2150 8303预约)。此外,估价署亦已于其网页提供一份表格(表格AR4)(www.rvd.gov.hk/doc/tc/forms/ar4.pdf),便利「劏房」租客向估价署作出举报。
估价署提醒,根据《条例》,规管租赁的规管周期,须由该「劏房」的连续两项规管租赁(即首期租赁及次期租赁)所组成,而每项规管租赁的租期为两年。「劏房」首期租赁的租客有权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享有总共四年的租住权保障。因应首批规管租赁已进入次期租赁,估价署已展开新一轮宣传教育工作,以协助「劏房」业主和租客了解次期租赁的重要事项,以及应在拟达成的次期租赁开始前约两个月须遵从的程序。此外,估价署陆续按照首期租赁届满的时间,分批发信给相关规管租赁的业主和租客并夹附有关资讯,以提醒他们在《条例》下的相关义务和权益。有关业主及租客亦可浏览估价署网站内的次期租赁专页(www.rvd.gov.hk/tc/tenancy_matters/second_term_tenancy.html)的相关资料,包括「一图看清」、小册子、教学短片及常见问题。「劏房」业主及租客亦应熟悉相关的法定要求,以及就次期租赁保持密切沟通,并按《条例》适切处理有关事宜。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电话热线(2150 8303)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内的相关资讯。
完
2024年7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3分
香港时间16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