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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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3至8、10、20至22、27至30、33、35、36、39、40及43条,以及新增第8A、10A、23A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早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修订数量相对较多,大部分反映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的意见。我将有关修订归纳为以下数个要点:
(一) 刑事制裁
《条例草案》就保存业主立案法团(法团)重要文件引入刑事制裁,并将相关刑事条文涵盖每一名担任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委员(或不属委员的秘书或司库),即如果管委会违反了保存文件的要求,所有管委会参与者均属犯罪。委员普遍认为有关条文过于严苛,影响业主担任法团职务的意欲。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关注,我们将相关刑事责任施加于负有责任的管委会参与者。修正案会指明负有责任的人是在违反条例的情况发生之时,正以该管委会参与者的身分承担责任的人。因此,如涉及管委会换届而上届管委会没有保存相关文件,上届管委会负有责任的参与者将负上刑事责任。修正案亦会一并修订现行《建管条例》中的相关刑事条文,使刑事责任施加于负有责任的管委会参与者。我们希望能够藉此在罚则的阻吓力及对业主担任法团职务意欲的影响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即是次施加负有责任的修订,不单用于是次修订本来建议加的罚则,而现有法例牵涉的,亦会加入负有责任的管委会参与者概念。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亦就罪行提供有关已尽一切努力的法定免责辩护,并降低法定免责辩护的门槛,使被告人的责任只须提证,即提出足够证据以带出争论点,而控方则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推翻被告人的免责辩护。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修正案会进一步修订免责辩护条文,务求更清晰表达上述政策原意。
另外,《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建管条例》)现行第29A条订明,管委会委员如真诚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则无须为法团或代表法团的任何人在行使《建管条例》授予法团的权力或执行《建管条例》委以法团的职责时所作出的作为或造成的错失,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政府会修订该条文,使相关保障可以伸延至非管委会委员的秘书和司库。
(二) 采购规定
《条例草案》就采购事宜提出多项建议,其中在招标规定方面,我们原本建议管委会须向最少五或三名(视乎采购金额而定)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而假如管委会已就该采购作出公开招标,这项要求则可获得豁免。然而,不少委员关注管委会可能假藉公开宣传而规避向不少于指定数目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的规定。政府经考虑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后,会取消有关公开宣传的豁免。在修正案下,即使管委会已公开宣传招标承投,仍须向最少五或三名(视乎采购金额而定)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
申报方面,政府亦会因应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多项修正,包括负责人(即建筑物管理人或按其指示就采购的实质事宜行事的人)如作出关于投标书利害关系或关连的申报,会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负责人在大型维修工程采购的首次纳标会议前,除须就投标书申报利害关系,亦须申报与管委会委员的往来或关连。此外,修正案亦订明管委会的参与者如作出申报,除不得就有关采购的管委会决议投票外,亦须在管委会投票时避席。
(三) 会议规定
就法人团体业主授权自然人代表出席法团业主大会或业主会议方面,政府亦采纳了法案委员会意见,简化有关授权程序,让法人团体业主只须藉授权通知(而不需额外附上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团体的决议)授权自然人代表其在会议上行事。该授权自然人代表的投票,会视作法人团体业主在会议上亲自投票。
(四) 其他行文和技术修订
政府亦考虑了委员及法律顾问有关行文及草拟方面的意见。修正案中包括了多项行文或定义修订。例如,在采购事宜方面,我们在负责人的定义加入实质事宜的表述,以避免某人会因为按照建筑物管理人的指示进行与采购相关的琐碎职责而被理解为负责人。修正案亦订明不同规定的过渡条文,使过渡安排更加清晰。
法案委员会已审议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并对修正案表示支持。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24年7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3分
香港时间15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