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八题:改善金融业营运的措施
*****************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惟宏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业界人士认为,近期政府推出的金融措施的执行细则和监管要求均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方面,投资推广署会否考虑增加对有关资产审查的灵活性,例如(i)接受申请人以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3,000万元净值的资产,以及(ii)不会严苛要求申请人的每日资产结余须为3,000万元,而申请人可改以显示月底结余为同等资产净值的月结单作证明;
 
(二)就「理财通2.0」方面,有关监管机构会否与内地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商讨,调低合资格香港券商的入场门槛(例如在指定时期内的交易额须不少于5亿元的要求);及
 
(三)就虚拟资产相关措施方面,有关监管机构会否加快审批相关牌照的升级事宜,以及适度放宽中介人分销虚拟资产的规定(例如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警告声明和对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的要求)?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投资推广署、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后,现回覆如下:
 
(一)「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自今年三月一日推出并接受申请,以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自「新计划」推出起至六月二十一日,投资推广署已接获逾300宗申请,并已批出逾160宗申请的净资产审查和三宗申请的投资规定审查。另外,入境处亦已就80宗申请作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分在港作出所承诺的投资,并就一宗申请作出「正式批准」。
 
  根据「新计划」规则,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新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为协助申请人了解申请详情,投资推广署已于「新计划」网页上载列填报相关净资产报表的参考指引,接纳的证明文件包括由银行或证券行发出并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要求的月结单及相关信函等。另外,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已就有关「新计划」的净资产规定和投资规定拟备报告发布通函,详情已上载至「新计划」网页,供申请人和服务提供商参阅。
 
  申请人须证明其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主要是用于清晰显示其有能力符合「新计划」下的投资规定。「新计划」自推出至今,投资推广署亦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接受申请人以其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所持有的净资产作为资产证明。若申请人透过其他非全资拥有实体持有资产,其绝对实益拥有权的份额未能够清楚厘定,因此在净资产审查阶段,「新计划」现时不考虑以非全资拥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资产作为资产证明。我们会继续听取业界的意见并适时检视相关安排,让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调配和管理财富,充分发挥香港多元的投资机会。
 
(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跨境理财通」)自二○二一年九月启动至今持续稳步发展。「理财通2.0」已于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式启动,优化措施包括把个人投资者额度由人民币1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300万元;降低南向通的参与门槛,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扩大合格投资产品范围;以及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
 
  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正争取尽快让两地合资格且有意参与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持牌法团应已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缴足股本和股东资金、在分销基金及/或债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经验、在过去三年内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不少于5亿港元,及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此外,与适用于银行的现行安排类似,持牌法团在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时,应与一家或多家合资格内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跨境理财通」作为大湾区金融合作创新措施,涉及三个不同的监管体系,采取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试点。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内地监管机构紧密交流,并持续关注市场发展和检视「理财通2.0」的实施情况,共同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平稳顺畅运行,并持续探索进一步优化措施。
 
(三)为有效监管香港虚拟资产行业及使其可持续发展,证监会和金管局在二○二二年一月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并于二○二三年十月及十二月对《联合通函》作出修订,以优化适用于中介人参与分销虚拟资产相关投资产品的规定。
 
  根据规定,持牌法团如有意从事涉及虚拟资产的任何活动,必须预先通知证监会,而注册机构则须通知证监会及金管局。一般而言,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就所受规管的活动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后,便可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而无需申请修改发牌条件。
 
  《联合通函》载列的投资者保障措施,例如要求对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及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和警告声明,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者保障,让其客户对相关产品的特性和风险有充分理解后,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就证监会认可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及买卖的虚拟资产基金,如作为中介人而不涉招揽或建议行为,则无须遵从合适性规定或有关提供最低限度资料及警告声明的规定。对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等高端投资者,部分投资者保障措施则可获豁免。
 
  金管局和证监会将继续留意市场发展,并适时检视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要求。
 
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