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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因没有申报香港住宅物业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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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五宗检控案件中,六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分别因在申请公屋和申报入息和资产时,没有申报香港住宅物业,同被判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五千元或一万元。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及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以下为该五宗个案的资料:
 
个案一:
  一名居住于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住公共房屋声明」时,申报由公屋申请登记日期至入住公屋时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案发时该名公屋居民分权拥有一个位于大角咀的住宅物业。
 
个案二:
  一名居住于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住公共房屋声明」时,申报由公屋申请登记日期至入住公屋时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案发时该名公屋居民全权拥有一个位于启德的住宅物业。
 
个案三:
  一名居住于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住公共房屋声明」时,申报由公屋申请登记日期至入住公屋时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案发时该名公屋居民分权拥有一个位于港岛东区的住宅物业。
 
  个案一至三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六月二十四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各被告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五千或一万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亦将向另一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而另一个公屋单位亦将于七月内由所涉居民交回。
 
个案四:
  两名居住于秀茂坪南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该两名公屋居民案发时联权拥有一个位于土瓜湾的住宅物业。
 
个案五:
  一名居住于广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三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全权拥有一个位于牛头角的住宅物业。
 
  个案四及五的公屋居民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检控,并于六月二十四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各被告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及各罚款五千或一万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亦将向另一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他亦提醒公屋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住户在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时,应先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以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发言人强调,社会普遍认同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工作,房屋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行为。房屋署亦会对证实滥用公屋和违反租约或相关政策的租户采取果断的租约管理及执法行动,确保珍贵的公屋资源能给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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