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就「订立规管漂绿专属法规」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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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陈百里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订立规管漂绿专属法规」议员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陈振英议员提出的议案,陆颂雄议员、李浩然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他一众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以下我会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就议案和议员的意见作综合回应。
 
  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条例》涵盖货品及服务,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
 
  根据《条例》第2条的释义,「商品说明」指以任何方式就该等货品或服务,或该等货品或服务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就货品而言,包括关于「制造、生产、加工或修复的方法」、「成分」和「符合任何人指明或承认的标准」等的显示。就服务而言,则包括关于「对用途的适用性、强度、性能、效能、效益或风险」和「提供或将会提供该服务的方法、程序、方式及地点」等的显示。
 
  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若商户就其货品和服务的「环保特性」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声称,而其虚假达关键程度,或有可能构成虚假商品说明。
 
  商户若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产品;或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产品,便有可能触犯《条例》第7条及7A条有关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除此之外,如商户对消费者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包括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某项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亦有可能触犯《条例》第13E条有关误导性遗漏的罪行。
 
  违反上述相关条文的商户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五年及罚款500,000元。
 
  香港海关是《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一直积极透过执法行动、合规推广及推行宣传教育,三管齐下,打击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当发现有商户作出不良营商手法,海关会果断采取执法行动。
 
  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相关投诉及举报数字,检视不良营商手法的趋势,从而制订适切的应对策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