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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申诉专员处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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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江玉欢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陈国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第10(2)(d)条订明,申诉专员在考虑申诉事件的所有情况后,如得出意见认为因其他理由而无须调查或进一步调查,则可酌情决定不对该申诉展开或继续调查。有意见指出,尽管该条文规定申诉专员在行使酌情权前,须考虑每宗申诉事件的所有情况,但申诉专员公署(公署)却在其网站表明,政策若在制订时通过正式审议和授权的程序,公署一般不会对充分按照有关政策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时,如何界定政府「政策」和政府「决策」;
 
(二)是否知悉,对于(i)充分按照通过正式审议和授权的程序制订的政策所采取的行动,以及(ii)所有据此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不论申诉专员有否充分考虑有关申诉事件的所有情况,均不会被申诉专员视为已构成第397章第2(1)条所界定的「行政失当」,以及申诉专员有关做法的理据为何;及
 
(三)鉴于本人接获一名市民投诉,指公署覆检其原来决定的内部程序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则,因为(i)只有被投诉的政府部门(而非申诉人)才有权就初步覆检提出意见,以及(ii)该覆检个案交由申诉专员作最终决定前,是由作出原来决定的相同人员(而非其他人员)处理,政府是否知悉可如何改善有关程序?
 
答覆:
 
主席:
 
  就江玉欢议员的提问,政府经谘询申诉专员后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条例》),申诉专员可调查政府或主要公营机构的任何行动,以考虑有否构成行政失当。行政失当有多种形式,包括滥用权力或权能、延误/没有采取行动、厚此薄彼、不按程序办事等。申诉专员获《条例》赋予就行政失当的广泛调查权力。他有权向他认为适当的人获取任何资料、文件或物件,并可作出他认为适当的查讯。他亦可传召任何他认为能够就他正在调查的行动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到其席前,作出宣誓后对该人进行讯问,并要求有关人士提供与受调查行动有关的资料,以及出示相关文件或物件。《条例》亦列明申诉专员可按其酌情权决定是否展开、继续或中止任何调查行动。
 
  另一方面,政策若在制定时通过正式审议和授权的程序,申诉专员一般不会对充分按照有关政策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调查。申诉专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能时,一般会将「政策」定义为部门或机构指引决定及行动的原则或意向声明。而制定政策的过程一般会涉及查找问题所在、寻求不同解决方案、分析、谘询、作出决定、实施及进行评估检讨等。有关当局会慎重考虑公众利益,衡量各个方案的利弊,分析持份者的意见,订立优先次序及分配资源。在这个前提下,申诉专员一般不宜在政策订立后判断制定这些政策是否恰当。
 
  申诉专员在评审有关政策的投诉时会根据《条例》及职权进行相关的调研,以确定决策过程有否遵循正当程序及是否涉及行政失当。
 
(三)投诉人提出覆检个案要求时,须以书面向申诉专员提供理据及支持其覆检要求的资料。申诉专员会再详细研究个案,如有需要,亦会要求被投诉部门或机构提供进一步资料及评论,然后就是否维持或改变原本的结论亲自作出最后决定。
 
  根据《条例》,申诉专员如认为有充分理据作出报告,而该报告可能会对任何人员、部门、机构或任何人作出批评或带来不利影响,则专员须让他们有机会获得聆听。
 
  调查由获申诉专员聘任和指派的调查员进行,但他们没有权力就投诉是否成立作决定,只有申诉专员本人能作有关决定。为提高效率,覆检证据的工作通常由原本负责该个案的调查员进行,因为他们熟知个案始末和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处事方式和程序。尽管如此,申诉专员亦可考虑应投诉人要求指派其他调查员进行覆检,但有关覆检程序或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无论如何,覆检决定均由申诉专员亲自作出。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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