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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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简慧敏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该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该计划于去年五月一日全面实施至今每月的以下资料(以表列出):
(i)分别接获及批出多少宗登记供应商的申请;
(ii)分别接获及批出多少宗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的申请;
(iii)收取容器循环再造征费(该征费)的总额;
(iv)运作开支;及
(v)接获非登记供应商在本港分发玻璃樽装饮品的案件宗数;
(二)鉴于两间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办商(承办商)自二○一八年开始提供废玻璃容器收集服务,该项服务的以下资料(以表列出):
(i)现时全港玻璃容器回收点的数目(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ii)过去七年,每年废玻璃容器的收集量及回收率,以及其分别的同比变化率;
(iii)过去七年,每年废玻璃容器转化为回收玻璃物料的数量及其同比变化率;及
(iv)现时回收玻璃物料的应用范畴及其占比;
(三)鉴于自设回收重用安排的登记供应商可向环境保护署申请豁免该征费,现时获豁免该征费许可的登记供应商数目为何,以及每间该等登记供应商的回收率(回收量占分发量的比例)为何;
(四)鉴于该计划采用政府主导模式,而当局于本年二月表示,拟根据市场主导模式为不同的生产者责任计划订立适用于不同产品的共同法律框架,当局会否检视该计划,使其采用的模式与拟订的共同法律框架一致;订立该共同法律框架的立法工作进展为何,以及有否制订推行时间表;
(五)鉴于政府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政府希望两间承办商逐步增加废玻璃容器的回收量至每年50 000公吨,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就二○二四至二五财政年度开支预算回覆本会议员的问题时表示,两间承办商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每年的废玻璃容器回收总量均未达当局的目标,当局有何措施提升废玻璃容器的回收量;
(六)鉴于登记供应商须履行呈交申报、保留与申报有关的纪录、缴付该征费,以及呈交年度审计报告等法定责任,登记供应商履行该等法定责任的情况为何;当局如何监督其落实,以及会否公布有关资讯,以提升该计划的透明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有意见认为,在零售点及物业公共空间设置玻璃容器回收点可提升废玻璃容器回收率,当局会否要求登记供应商设立以零售点及物业公共空间为本的回收网络,以方便市民退回废玻璃容器予登记供应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鉴于第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约已于去年第四季完结,当局有否检视两间承办商的营运表现是否符合合约要求;如有检视而结果为不符合,当局有否对不达标的承办商施加惩罚,以及有关承办商是否符合重新投标的资格;当局会否考虑检视合约的奖惩机制,令承办商做好废玻璃容器的回收?
答覆:
主席:
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计划)已于二○二三年五月一日全面实施。在计划下,玻璃樽装饮品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先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 )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方可在本港分发受计划规管的玻璃樽装饮品。登记供应商须履行其法定责任,包括呈交申报、就分发的玻璃樽装饮品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及呈交周年审计报告等。登记供应商若就其饮料产品的玻璃容器设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环保署申请豁免征费。此外,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由二○二三年五月一日起,除豁免情况外,任何人储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均须领有废物处置牌照。
就简慧敏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自实施至今,计划的各项数据如下:
(i)接获、获批出的登记供应商申请
年份 | 月份 | 接获申请数目 | 获批出申请数目 |
2023年 | 2月(注1) | 181 | 0 |
3月 | 369 | 300 | |
4月 | 333 | 571 | |
5月 | 123 | 127 | |
6月 | 46 | 44 | |
7月 | 33 | 38 | |
8月 | 26 | 29 | |
9月 | 20 | 22 | |
10月 | 23 | 18 | |
11月 | 27 | 31 | |
12月 | 21 | 16 | |
2024年 | 1月 | 16 | 18 |
2月 | 6 | 9 | |
3月 | 8 | 9 | |
4月 | 10 | 6 | |
5月 | 12 | 13 | |
合共 | 1 254 | 1 251 |
在上述期间,在获批核的1 251个登记供应商当中,有38个登记供应商要求取消登记。因此,截至二○二四年五月,登记供应商总数为1 213个。
(ii)为协助回收业界在计划实施前作好准备,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于二○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接受申请,至今共接获并批准了五个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的申请。因其中一个设施已于二○二四年二月向环保署退还牌照,现时全港共有四个设施持有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
(iii)登记供应商须按季度就已分发玻璃樽装饮品的容量呈交申报,并按每公升0.98元向环保署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由二○二三年五月实施计划至二○二三年十二月,环保署已收取约5,400万元容器循环再造征费。每个季度所收取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表列如下:
年份 | 申报季度(注2) | 已收取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百万元) |
2023 | 第二季 (5月至6月) |
12.6 |
第三季 | 19.7 | |
第四季 | 21.7 | |
合共 | 54.0 |
(iv)由于计划运作开支涉及不同项目,未能以每月数据划分。在二○二三至二四财政年度计划的整体运作开支约为5,680万元。
(v)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底,环保署透过接获情报及主动巡查,发现未登记供应商怀疑分发玻璃樽装饮品的个案共有120宗,及后有关供应商全部已按法例要求向环保署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并按分发玻璃樽装饮品的容量呈交申报及缴付所须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每个月接获的个案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 月份 | 个案数目 |
2023年 | 5月 | 43 |
6月 | 8 | |
7月 | 4 | |
8月 | 19 | |
9月 | 5 | |
10月 | 12 | |
11月 | 7 | |
12月 | 11 | |
2024年 | 1月 | 2 |
2月 | 0 | |
3月 | 4 | |
4月 | 4 | |
5月 | 1 | |
合共 | 120 |
就以上个案,环保署已向有关未登记供应商发出口头劝谕或警告信,未有检控个案。
(二)为配合计划的实施,环保署自二○一八年初起已逐步推展废玻璃容器收集及处理服务,港岛(包括离岛区)及新界的收集及处理服务于二○一八年初开展,九龙的收集及处理服务则于二○一八年七月开展。第一期的三张玻璃管理合约已于二○二三年第四季完成,而新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约承办商亦于同期开始继续提供废玻璃容器收集和处理服务,相关数据如下:
(i)按区议会分区的玻璃容器回收点数目:
地区 | 玻璃容器回收点数目 | 地区 | 玻璃容器回收点数目 |
中西区 | 492 | 葵青 | 175 |
东区 | 283 | 北区 | 189 |
南区 | 286 | 西贡 | 245 |
湾仔 | 386 | 沙田 | 300 |
九龙城 | 263 | 大埔 | 232 |
观塘 | 232 | 荃湾 | 139 |
深水埗 | 256 | 屯门 | 212 |
黄大仙 | 152 | 元朗 | 302 |
油尖旺 | 412 | 离岛 | 154 |
玻璃容器回收点数目总计 | 4 710 |
(ii)过去七年,玻璃管理合约的废玻璃容器收集量及与前一年收集量比较如下:
年份 | 废玻璃容器收集量(公吨) | 与前一年收集量比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约未开始 | 不适用 |
2018 | 9 570 | 不适用 |
2019 | 21 210 | +122% |
2020 | 14 270(注3) | -33% |
2021 | 20 280(注3) | +42% |
2022 | 19 530(注3) | -4% |
2023 | 22 670 | +16% |
过去七年,每年全港废玻璃容器的整体回收率及与前一年回收率比较如下:
年份 | 废玻璃容器回收率 | 与前一年回收率比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约未开始 | 不适用 |
2018 | 16.3% | 不适用 |
2019 | 22.3% | +6.0% |
2020 | 20.5% | -1.8% |
2021 | 23.9% | +3.4% |
2022 | 23.4% | -0.5% |
2023 | 统计中 |
(iii)过去七年,每年玻璃管理合约的废玻璃容器转化为回收玻璃物料数量及与前一年数据比较如下:
年份 | 回收玻璃物料量(公吨) | 与前一年数据比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约未开始 | 不适用 |
2018 | 4 890 | 不适用 |
2019 | 22 720 | +365% |
2020 | 13 420 | -41% |
2021 | 17 270 | +29% |
2022 | 19 230 | +11% |
2023 | 20 280 | +5% |
(iv)截至二○二四年三月,玻璃管理承办商已交付约103 200公吨回收玻璃物料作以下用途:
应用范畴 | 占回收玻璃物料数量的比率 |
制作环保地砖 | 44% |
制作水泥 | 10% |
出口到外地循环再造 | 8% |
用作填料在不同工务工程中使用 | 38% |
(三)目前,计划下共有两间登记供应商设有回收重用其玻璃饮料容器的安排,并递交「减少容器废物计划」而获豁免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该两间登记供应商在二○二三年度的减废率分别为80%及95%,皆符合豁免要求的80%减废率目标。
(四)我们正筹备以「市场主导模式」逐步为不同产品制定生产者责任计划,并正就订立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共同法律框架进行法例草拟工作,会适时将有关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待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陆续为不同产品,包括塑胶饮料容器、纸包饮品盒、电动车电池、汽车轮胎和铅酸电池等,制订相关附属法例,以逐步推行各种产品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我们正继续与相关业界和持份者保持沟通,以完善立法建议及运作细节。
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推行至今约一年多,而「市场主导模式」的生产者责任计划仍未推行。我们会待按「市场主导模式」推行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有足够数据并观察相关执行情况后,再检视现行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推行模式。
(五)及(八)第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约自二○一八年起开展,但废玻璃容器回收工作在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期间却受到社会骚乱和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以致废玻璃容器收集量未能达至原定的目标。在第一期玻璃管理合约期间承办商的营运表现已纳入第二期玻璃管理合约招标的技术评分准则,作为署方的评分考虑之一。
环保署在新旧两期的玻璃管理合约中,均有订定每年回收玻璃物料的目标数量和其他营运表现要求,亦按合约年度检视承办商的营运表现情况。如承办商未能达到有关合约的要求,政府可按相关条款扣减该年的服务费。若承办商持续服务表现欠佳,环保署亦可根据相关合约条款提早结束有关合约及安排重新招标。此外,第二期的玻璃管理合约亦加入了有关服务费的额外奖赏,以提供诱因推动承办商更积极地提升废玻璃容器收集量。
为提升整体废物(包括废玻璃容器)的回收率,我们亦透过多方面的宣传活动以推广减废及回收的讯息。环保署推行的「绿绿赏」积分计划提供诱因,鼓励市民持续参与及建立回收习惯。随着社区回收配套设施持续增加,我们希望能逐步提升整体废物(包括废玻璃容器)的回收率。
(六)自计划法例生效以来,环保署一直监察登记供应商呈交申报、保留与申报有关的纪录、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及呈交周年审计报告等的情况,业界整体循规情况良好。环保署会透过巡查、电话及电邮等不同途径提醒及敦促业界准时递交申报、审计报告及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等法定责任。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底,一共有12宗未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或未呈交周年审计报告的个案,视乎所搜集的证据及调查结果,环保署会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
此外,为提升计划的透明度,环保署已将登记供应商的名单在网上公开,让公众及业界查阅。如公众及业界人士对个别供应商有怀疑,可提供资料以协助环保署作出跟进调查。
(七)玻璃樽装饮品大多集中在食肆、酒吧及住宅等处所消耗,而较少在零售点以「随买随饮」的模式饮用。有鉴于此,玻璃管理承办商特别与餐饮处所负责人安排设立回收点及提供废玻璃容器收集服务。此外,承办商与「绿在区区」营办商在社区的公共设施(如政府场地、垃圾收集站)及住宅屋苑等设立回收点,以方便市民回收家居产生的废玻璃容器。现时,全港已设置约4 700个玻璃容器回收点,废玻璃容器的收集安排大致有效和畅顺。
完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