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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电子执行交通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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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电子执行交通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
 
  为确保法例行文的准确性,并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我们就《条例草案》作出以下技术性修订,并在《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加入新条文。
 
  首先,《条例草案》第5条建议在《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加入第3AA条,以取代现时第237章的第3(1)和(2)条。由于现时第237章第14(1)、16(4)(b)、17(1)(b)和20(5)(b)条均须参照第3(2)条,为确保法例行文的准确性,我们拟议将第237章上述条文中的参照条文序号,由「第3(2)条」修订为「第3AA条」,属技术性的修订。
 
  第二,为方便驾驶人士提供其电子联络方式,我们拟议《条例草案》第7部,即在《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中加入新条文,让驾驶执照持有人可在非办理与其驾驶执照有关的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电子联络方式,以便警务处可利用该电子联络方式发出电子告票。由于新条文旨在让执照持有人按个人意愿,于办理执照申请以外的情况,亦能随时向运输署提供电子联络方式,因此不附罚则。
 
  主席,上述拟议修订只涉及技术性及操作细节,政府已谘询法案委员会,委员不持异议。我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我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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