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四题:规管弹床游乐场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熙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市面有不少弹网(俗称「弹床」)游乐场的高风险运动处所营运,而进行有关活动的参加者严重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有意见指出,现时政府对有关处所的规管模糊,而有关处所无须申领任何牌照便可经营,亦无须安排人员当值或向受伤的参加者提供急救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警方及医院管理局每年分别接获多少宗因在弹床游乐场跳弹床受伤而求助的个案,以及分别有多少宗个案的伤者受轻伤、重伤及死亡;
 
(二)鉴于有市民向我反映,现时各政府部门对弹床游乐场的规管各自为政、推卸责任,现时各政府部门对有关处所的规管工作为何,以及政府有否计划安排一个部门负起第一责任人角色,牵头并统筹有关的规管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弹床游乐场无须申领牌照经营,据报有经营者更要求参加者签署俗称「生死状」的免责协议书,政府会否对该等处所设立发牌制度?
 
答覆:
 
主席:
 
  就梁熙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各相关政策局后,我现代表政府回覆如下:
   
  由于各体育处所及游乐场所性质不尽相同,因此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因应各体育运动及处所的性质,以不同方式作出相应的规管。举例而言,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负责执行《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之下的《游乐场所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A),其立法原意是要确保桌球馆、公众保龄球场和公众溜冰场的公共秩序和保护青少年。另一方面,如处所的营运涉及《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所定义的「娱乐」,例如电影放映、展览、音乐会等表演,而该地方是公众可以进入的(不论收费与否),经营有关场所的人士便须根据该条例,向发牌当局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公众人士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楼宇安全、机电设备、通风设备、人流管理及卫生等。
 
  就提问的各部分,政府的回覆如下:
 
(一)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与求诊原因有关的服务数字主要以求诊人士的病征或伤势进行统计,并没有就病人的受伤成因作分类统计。因此,医管局没有备存因在弹床游乐场跳弹床受伤的数字。此外,警务处亦没有备存题述的分项统计数字。
       
(二)及(三)正如在答覆的开首所述,各体育处所及游乐场所性质不尽相同。就弹网(俗称「弹床」)而言,如属供作体操项目用途的弹网,其运作需按相关体育总会既定指引操作,使用者亦需经专业训练或有认可教练从旁指导。另一方面,举办或经营弹网运动的人士亦可参考生产商就这些设施发出的安全设置及使用指引,并按需要聘请合资格人士指导弹网使用者正确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事实上,现行的法例已就与消费者交易有关的合约制订规范。其中,《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禁止营商者藉合约条款或其他方法逃避民事法律责任。例如,该条例的第七条订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约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某些人发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如这些俗称「生死状」的免责协议书看来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则虽然消费者签署同意该协议的条款,亦不得单凭这点认为该人表示自愿承担任何风险。视乎合约的具体内容,受屈的消费者可根据其个案的事实情况(包括合约条款),按合约法及/或普通法作出申索。
 
  政府会继续留意不同处所的情况,并因应该些处所的性质以及实际运作模式,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规管。
 
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