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体作为药剂制品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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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署今日(六月十七日)表示,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已通过将医疗气体作为《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条例》)(第138章)下的药剂制品规管,有关规管将于二○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正式生效。

  在二○二三年九月,管理局经考虑其他地区对医疗气体的规管,以及本港现时情况后,同意医疗气体应按《条例》规管为药剂制品。为此,卫生署已于去年十一月进行公众谘询,以收集公众和相关持份者的意见。

  考虑到整体意见均支持规管医疗气体,管理局在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的会议上,决定将医疗气体纳入《条例》下的药剂制品规管,并给予业界两年准备时间(即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以取得相关牌照,以及注册其产品。管理局亦已制定相关指南,详情可参阅管理局网页:www.ppbhk.org.hk/tc_chi/index.html

  卫生署已陆续去信相关业界及持份者通知他们上述规管。新规管措施正式生效后,作为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必须先向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或供应。此外,药剂制品的经营商必须先取得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方可制造及批发(包括进出口)药剂制品,以及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根据《条例》,非法管有及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或处方药物,以及无牌制造或批发药剂制品,或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有关医疗气体的规管的相关资讯,可参考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medical_gases_regulation.html)。



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