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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共同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共逾三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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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于五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罚款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元。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2)(a)(ii)条向大埔一幢楼龄五十四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一个住用单位的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即于其单位直接向楼梯开启的入口安装防火门和拆除铁闸。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七日)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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