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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处所被用作无牌宾馆而被判罚款并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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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因处所被用作无牌旅馆而触犯《旅馆业条例》,六月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18,000元,并留有案底。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发现怀疑有人于九龙一处所经营无牌宾馆。牌照处人员乔装客人,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入住当日没有有效的宾馆牌照。牌照处引用《旅馆业条例》第5A(1)条,向处所的业主提出检控。

  《旅馆业条例》第5A(1)条订明,任何属酒店或宾馆的处所如没有有效牌照,该处所的每名拥有人及租客即属犯罪。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酒店或宾馆均属刑事罪行,有关单位的拥有人,除非能提出法定免责辩护,否则同属犯罪,一经定罪会最高可被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三年,并留有案底;法庭亦可针对涉及重犯罪行的处所发出为期六个月的封闭令。

  持牌酒店及宾馆的名单已上载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和「香港持牌旅馆」流动手机应用程式,供市民查阅。市民如发现怀疑无牌经营的酒店或宾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于牌照处网页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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