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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游行集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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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狄志远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曾强调,《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不会影响市民的游行集会自由,而对游行集会的规管,是基于《公安条例》(第245章)的考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警方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多少宗有关集会、游行和请愿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以及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原因为何;
 
(二)第(一)项所述的申请中,申请团体举办集会、游行和请愿的主要诉求为何,并按该等诉求所涉及的政府政策范畴列出分项资料;
 
(三)过去五年,警方根据第245章就第(一)项所述的每宗申请所施加的条件分别为何;有否评估,该等条件会否限制市民参与集会、游行和请愿的权利;
 
(四)有否团体曾拒绝遵循第(三)项所述的条件而遭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如有,详情为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内容及团体就申请结果之上诉);及
 
(五)有否团体因不同意第(三)项所述的条件而提出折衷方案;如有,该等方案的以下资料:方案内容、同意及否决的方案数目,以及同意及否决的原因?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法例,以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尽量减少公众活动对公众的影响。
 
  根据《公安条例》,任何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不论性质是否与请愿有关)人數若超出法例规限(即分别超过50人的公众集会或30人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公安条例》的规定向警务处处长提出通知,并在警务处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及遵照法例的规定和警务处处长施加的条件(如有)的情况下方可举行。
 
  就狄志远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就人數超出法例规限而须向警务处处长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过去五年的相关数字表列如下:
 
表一:公众集会
年份 已向警方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个) 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个) 不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个)
二○一九 436 410 26
二○二○ 71 45 26
二○二一 4 0 4
二○二二 2 2 0
二○二三 71 71 0

表二:公众游行
年份 已向警方提出通知的公众游行(个) 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游行(个) 不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游行(个)
二○一九 495 474 21
二○二○ 58 42 16
二○二一 5 1 4
二○二二 9 9 0
二○二三 270 270 0

  不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原因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考虑,按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
 
(二)不同团体举办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的例子主要包括各项节庆巡游、慈善步行筹款、活动宣传,以及表达意见等。警务处没有备存该些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所涉及的政府政策范畴的统计数字。
 
(三)至(五)根据《公安条例》第9(4)条及第14(5)条,如警务处处长合理地认为,可藉施加条件,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则处长不得行使其权力,以禁止拟举行的公众集会或反对举行公众游行。
 
  警务处会与主办者保持沟通,并仔细考虑每宗个案,作出风险评估,确保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和平、安全、有序和合法地进行,不会引起不利于国家安全、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或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并可为此合理需要,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主办者施加活动条件(如要求主办者安排纠察员以维持秩序等)。该等条件须经相称性分析以验证其具充分理由而施加。警务处已就相关安排发布了「处理与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有关的《公安条例》的指引」,协助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士了解机制。
 
  一般而言,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的主办者都能遵从有关施加条件,令活动能有序进行。在个别情况下,如相关人士因警务处处长禁止公众集会的决定、反对公众游行的决定,或就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警务处没有备存题述的分项统计数字。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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