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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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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江玉欢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两宗性罪行案件的审讯中,法官要求申诉人换衣示范涉案动作及撤回申诉人使用保护屏障的决定,引起社会关注。就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二○一六年司法机构修订就在法院进行法律程序而发出的《实务指示》至今,司法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获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例如使用保护屏障或特别通道)的申请和批准个案数字分别为何;在获批准的个案中,有多少宗个案在审讯期间被主审法官撤销提供相关措施,以及撤销的原因为何;
 
(二)就落实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发表的《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中的修订法例建议,当局的工作进度为何;
 
(三)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会否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最新经验,就性罪行案件审讯中保护受害者的措施进行全面检讨及修订;
 
(四)当局有否考虑把有关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措施(例如上述《实务指示》所载的指引)纳入法例,使其成为无须申请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五)当局有否研究增加更多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措施(例如要求录取口供须于一次会面完成、就可在审讯中作出的盘问制订规则,以及设立「独立性暴力顾问」),以进一步减轻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及
 
(六)鉴于据悉,警方在二○二二年成立自愿兼任职务队「易受伤害证人支援队」,以支援处理虐儿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案件,警方有否考虑将服务范围扩展至涵盖其他成年的易受伤害证人?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性暴力案件的专业处理,不同部门及司法机构按其专业范畴采取多项措施,包括透过法例保障及各种行政措施等,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免受二次伤害。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司法机构及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自二○一六年司法机构修订就在法院进行法律程序而发出的《实务指示》至今,有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获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申请,司法机构提供以下有备存的统计数字:
 
保护措施 申请数目(宗) 获批申请(宗)
就性罪行案件提供屏障 766
(自二○一六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763
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院 722
(自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720
以电视直播联系作供 464
(自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462
 
  所有获批准的申请并没有在审讯期间被主审法官撤销使用相关措施。然而,因应个别个案的相关考虑,法庭可施加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恰当的条件规限,例如该屏障是否令被告、公众或两者均无从看见证人。问题中提及的两宗案件,只有一宗是关于申诉人申请使用保护措施(即后者案件),在实际上并无涉及「撤回申诉人使用保护屏障的决定」,而是法官就使用屏障的安排作出命令,令屏障仅阻挡公众席而不应阻隔被告与证人。
 
(二)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发表的《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以及随后于二○二二年五月发表的《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涵盖法改会过去十多年间四份谘询文件的内容,包括有关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杂项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当中涵盖原则性的建议及实质的法例修订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如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建议订立罪行的刑罚、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以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检讨。
 
  两份报告书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提出超过七十项建议,故政府须仔细考虑。就针对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建议,我们将于今年六月就扩大机制的涵盖范围的建议安排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至于其他建议,保安局正联同律政司研究报告书的内容,并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例的发展,以制订具体法例修订建议。我们会适时就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并提交立法会审议。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构一直采取多项措施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我们会继续监察各项保护措施的成效,并留意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在合适的情况下按需要改善有关安排,尽力保护这类人士免受二次伤害。
 
(四)根据司法机构发出的相关《实务指示》或相关法例,易受伤害证人,包括与性罪行案件相关的证人,可就刑事审讯向法庭申请保护措施,包括透过电视直播联系方式及/或使用屏障作供,以及使用法院大楼入口处的特殊通道出入法庭。主审法官会小心平衡各项相关因素,就使用屏障/特殊通道的事宜作出相应指示。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对疑受害人的保护(如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或压力)、确保被告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以及维持司法制度的公开公正性。过往几年的情况反映该做法有效,政府现阶段未有计划把有关《实务指示》所载的指引纳入法例。
 
(五)政府不同部门一直采取一系列程序、指引及措施保护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一方面保障被告人能获得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同时体恤受害者和证人,鼓励和便利他们出庭作供,并减低在作供时带来的创伤,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及安全得到适切保障。
 
  警务处亦不时检讨处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及提升警务人员处理相关案件的技巧及专业敏感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按受害人的需要,警方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B条向律政司提出向法官申请让受害人透过视像系统作供;并透过「证人支援计划」安排受过特别训练的工作人员出任支援者,为有需要的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务,包括陪伴证人在审讯前参观法庭、在证人作供时陪伴证人、帮助纾缓其紧张的情绪等;警方亦提供「一站式」服务模式,安排性罪行受害者到公立医院接受诊治,并于情况许可下在同一所医院内进行法医检验,由接受过相关训练的同性别警务人员录取口供,以减轻受害人于调查期间覆述案情时的创伤。
 
  我们会继续监察各项保护措施的成效,适时检讨及改善有关安排,避免因调查工作而令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六)警务处的「易受伤害证人支援队」,是由接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务人员组成,为易受伤害证人进行录影会面,以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C条的法例要求,确保该录影纪录可获法庭接纳为证供。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保护属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这两类别的易受伤害证人,当中已包括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至于其他性罪行的成年受害人,如上文第五段所述,我们已有相应的措施为他们提供合适支援。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情况,不时检视各项措施,全力保护所有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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