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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确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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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终审法院于去年九月五日就《岑子杰对律政司司长》一案作出判决,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积极义务,为同性伴侣确立替代途径以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亦未有给予同性伴侣适当权利。终审法院并于去年十月二十七日颁令,要求政府须在当日起的两年内确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侣关系能获法律承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制订替代框架的有关工作目前进展为何;

(二)鉴于终审法院容许政府在有强烈理据下,向法庭申请延长落实替代框架的期限,政府有否评估按目前进度,能否在两年时限内完成制订替代框架;如有,预计的立法时间表为何;如没有,政府如何确保能在该时限内完成工作;

(三)政府会否制订准则,协助其判断一段同性伴侣关系是否符合替代框架的申请门槛,防止替代框架被滥用;如会,考虑因素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终审法院于去年九月五日就上述案件颁下的判案书的第181段指出,政府在制订替代框架时,应提供同性伴侣关系必要的核心权利,政府有否考虑如何界定并区分可纳入替代框架的核心权利及附加权利?

答覆:

主席: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经征询律政司意见,现综合回覆如下:
 
  在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一案(FACV 14/2022)中,终审法院裁定政府有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替代框架),并订明因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所衍生的适当权利和责任。终审法院更指示,其判决由最终命令颁布日期(即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计,暂缓两年生效。

  鉴于有关议题复杂且涉及层面广泛,我们目前正按法庭的相关判决及时间表,与律政司及相关政策局就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相关机制、承认门槛、准则、条件、如何有效防止替代框架被滥用等,以及其所衍生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包括「核心权利」和「附加权利」等,进行详细研究和落实部署。
 
  目前有关工作正积极进行中,稍后当有具体建议时,我们会适时征询立法会的意见。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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