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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环署连日加强打击食物业处所非法倾倒污水到路边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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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表示,食环署连日在九龙城、黄大仙和观塘区采取突击行动,加强巡查和严厉执法,重点打击区内非法倾倒污水到路边沟渠的食物业处所,以保持环境卫生。

  食环署人员一连五日(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突击巡查九龙城、黄大仙和观塘区共110间持牌/持许可证食物业处所,针对食物业经营者非法倾倒污水到路边去水渠,以及在天井清洗食具和处理食物而导致污水流入沟渠的情况,采取情报主导的执法行动。行动中,食环署人员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及《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向相关违例人士分别发出共12张定额罚款通知书及提出共三宗检控。

  发言人说:「食物业处所非法倾倒污水到路边沟渠,不但影响事涉地点的环境卫生,更有可能污染海洋,食环署对此『零容忍』,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会即时提出检控而不作事先警告。」

  发言人提醒食物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持牌条件,不得倾倒厨余和污水至后巷和地面渠道。食肆经营期间必须符合《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和《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中有关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各项条文,否则会被检控。

  食环署对持牌食物业处所采取违例记分制,持牌人如因触犯相关法例而被定罪,会被记下指定分数。持牌人如在一段时间内被记满指定分数,其牌照会被即时吊销;如违规情况持续,其牌照会被取消。此外,根据食环署的警告信制度,如食肆多次违反发牌或持牌条件获发警告信而未有改善,署方会考虑取消其牌照。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任何人把废物包括污水弃置在公众地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食环署亦可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向违例人士发出三千元定额罚款通知书。

  发言人强调,食环署会继续在九龙城、黄大仙和观塘区加强巡查和执法,并考虑把行动扩展到其他区,确保食物业处所及其毗连地方的环境卫生。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亦会向食肆负责人进行卫生教育,提醒他们切勿非法倾倒污水。
 
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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