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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及其职员因售卖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新冠口服药物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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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药房及其销售人员因销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附有虚假成分说明的新冠口服药物,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和《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和二万二千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卫生署转介四宗怀疑供应附有虚假成分声称的新冠口服药物个案,经调查后,于二○二三年六月采取执法行动,在全港各区拘捕多名涉案人士,当中包括药房职员。

  其中三宗案件的涉案人士和药房,早前已因违反上述两条条例,于观塘、东区及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项控罪分别被判处罚款三千元至七千元、社会服务令一百六十小时和被判囚七星期至五个月。

  海关对上述四宗案件的法庭裁决表示欢迎,判刑具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对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确的警示。

  海关会继续透过严厉执法,并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机构保持紧密联系,严密监察市场情况,积极打击涉及虚假商品说明的活动。

  海关提醒商户,售卖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药物属严重罪行,违法者须负上刑责。消费者亦应该光顾信誉良好的店铺,如对货品真伪有怀疑,应先向专业人士查询。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销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物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条文的规定而销售或管有毒药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药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事宜。
 
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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