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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提交决议案调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银行业条例》附表2向政府缴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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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向立法会作出根据《银行业条例》(《条例》)提交决议案的预告,调整各项与银行牌照、设立分行及本地代表办事处,以及核准货币经纪注册相关的费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政府会适时检讨不同收费。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完成检讨《条例》附表2订明的费用,并建议将有关费用向上调整。」
 
  许正宇补充说:「在提出建议时,金管局已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的原则、总体物价通胀、金融机构营运成本等,并已评估及考虑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影响。由于牌照费总额占认可机构和核准货币经纪的总营运开支很小部分,在落实建议后,我们预计对受影响的金融机构影响轻微,亦不会影响香港的金融竞争力。」
 
  根据《条例》,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本地代表办事处及核准货币经纪在获得金融管理专员认可或核准后,须向库务署署长缴付牌照费、注册费、本地及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办事处的设立费用,以及在认可机构获认可的日期的周年日,或本地代表办事处或核准货币经纪获批准的日期的周年日,缴付有关续期费用,包括有关本地及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办事处的费用,有关费用的水平订明于《条例》附表2。
 
  视乎立法程序,政府将于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动议有关决议案。
 
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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