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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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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谨动议二读《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律政司过去每隔一段时间会向立法会提交《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以综合条例草案方式对多条条例有效率地作出修订。建议修订大多属于轻微、技术性和无争议的修订,但有助于更新或改善现行法例。此做法可免去为每条只涉及少量条文修订的条例,逐一申请提交法案档期的需要。

  自上一条《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在二○二○年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认为现在有需要提出另一条综合条例草案,以对不同条例作出杂项修订。我们亦藉此机会对一些不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的提述在多条条例中作出简单直接的适应化修改,并以综合方式废除若干条例中的过时条文或提述。

  《条例草案》分为15部。《条例草案》内的建议修订大致可分为两组:(1)不含法律适应化元素的修改(即第2至13及15部),共处理约20条主体条例及12条附属法例;以及(2)含有法律适应化元素的修改(即第14部),共处理约29条主体条例及44条附属法例。

  当中主要内容可简述如下:

第2部——有关《证据条例》(第8章)的建议修订

  《条例草案》第2部是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提出有关《证据条例》(第8章)的建议修订。政府缩微服务中心隶属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辖下政府档案处(档案处)的档案保存及修复服务组,负责应各政策局和部门的要求,把须予保留不少于七年的非常用档案制成缩微胶片,又称微缩软片。至于不具历史价值的纸本原档,则会于制成缩微胶片后由档案处处长批准销毁。

  由于传统缩微设备面临淘汰,有关的维修保养服务也日渐式微,档案处有迫切需要采用电脑输出缩微胶片,把缩微胶片的制作数码化。不过,《证据条例》(第8章)第39和40条有关在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软片」制成的正片为证据的条文,可能不适用于电脑输出缩微胶片。

  因此,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建议在《证据条例》(第8章)第41条中修订「软片」的定义,以涵盖透过数码方式制作的缩微胶片。该定义将涵盖透过数码工作程序制作的缩微胶片,以配合日后缩微技术的演变。

第3部——有关《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的建议修订

  劳工及福利局建议废除《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的第11(1)(h)条,因其直接提及已于二○一八年废弃的《1939年雇佣合约(土生工人)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64号)。

第4部——有关《邮政署条例》(第98章)及其附属法例的建议修订

  《邮政署条例》(第98章)载有与香港邮政某些过时且从未曾提供或已停止提供的服务和职能有关的条文。该等服务和职能包括汇票、电报汇票、邮政汇票及邮政票;私用旅行信箱;以及向任何人发出牌照以「收集信件,透过邮政署将信件传送往中国,并可透过邮政署从中国接收合寄邮包」。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建议废除第98章内的相关条文和作出相应修订,包括关于相关罪行的条文,同时订定保留条文。商经局亦建议相应修订《邮政署规例》(第98章,附属法例A)关乎汇票运作细节。此外,商经局亦建议修订第98‍章中不合时宜的提述(即英文文本内的「Postal Department」)。

第5部——有关《入境条例》(第115章)的建议修订

  终审法院在Prem Singh 对 入境事务处处长[2003] 1 HKLRD 550案裁定,《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3(1)(c)段所载的「定居」规定违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鉴于终审法院的判决,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建议废除第115‍章附表1第3(1)(c)段。

第6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建议修订

  律政司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C条有关「非规定罚款」的定义,把以时间单位、量度单位或指明数目的人或指明数量的物件为计算基础的罚款或刑罚也涵盖在内。为求内容简洁及与时并进,我们亦建议删除第113C(1)(c)条所列的成文法则。

第7部——有关《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的建议修订

  保安局及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建议修订《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以确保香港辅助警队的纪律处分制度与警务处按《警察(纪律)规例》(第232章,附属法例A)(第232A章)订明的制度一致。

  与警队相关的违纪行为中,有一项与第233章第14(m)条所指的「刻意致使辅警队的声誉受损的行为」类似。上诉法庭在赵海宝 诉 警务处处长[2008] 4 HKLRD 67 案中裁定,就违纪者在致使公共服务声誉受损一事上,形容该行为的英文「calculated」一字在第232A‍章的文意中,并无规定须有主观意图。因此,为求清晰,在第232A章中该违纪行为中的「刻意致使」(calculated)等字,已经以「相当可能令」(likely)取代。为使第233章与第232A章就相关违纪行为的用语一致,保安局及警务处建议在第233章中以「相当可能令」(likely)取代「刻意致使」(calculated)。建议的修订不适用于在该修订生效前已获通知会就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程序的违纪者。

  此外,保安局及警务处建议修订第233章第15(1)及(2)条,以厘清对纪律委员会的裁断的上诉,须以书面呈请方式向处长(即警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或在某些情况下向行政长官提出,以及修订第233章第26条,以厘清由香港辅助警察队队员就处长对投诉作出的任何决定所提出的上诉,须以书面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

第8部——有关《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的建议修订

  控方有权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对区域法院裁定无罪的案件提出上诉。《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并无就这类上诉订明程序规则。作为替代,根据第336章第84(a)条,有关「拟备、修订和排期聆讯该案件呈述」的程序安排,受《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6至109条(经加以必要的变通后)规管。然而,第336章并未明确提述第227章第115条有关送达的条文。至于第227章第115条是否适用于区域法院案件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的上诉,尚有不确定性。重要的是,上诉法庭最近在律政司司长 对 张浩辉及另四人[2023] HKCA 877、CACC 277及278/2021案中建议考虑修改相关条文。

  所以,律政司建议修订第336章第84(a)条,述明第227章第115条适用于控方就区域法院案件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的上诉。

第9部——有关《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第358章,附属法例S)的建议修订

  环境及生态局建议更新《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第358章,附属法例S)(第358S章)对大鹏湾水质管制区地图的提述。建议修订第358S章附表,以提述新系列的地图,此修订旨在反映《水质指标声明(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第358章,附属法例U)及《鱼类养殖区(指定)令》(第353章,附属法例B)在二○二三年年底作出的修改。

第10部——有关《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的建议修订

  由律政司建议,为更有效率保持法例文本的文体及格式一致,《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将予修订,加入修改资料库文书的格式、及修订附表中方括号内的相互参照等权力。

第11部——有关《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的建议修订

  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第82(1)(c)条,领有有效牌照的私营医疗机构的病人的代决人,可针对该机构向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作出投诉。投诉委员会是根据第633章第71条成立的法定委员会,负责处理针对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的投诉。第633‍章第2(5)条原以提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第3‍条的方式订定「代决人」的释义。专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而设的第625章第3条,可能会对病人根据第633章作出投诉的权利构成不必要的技术障碍。例如,第625章第3(2)(b)条订明,若该医护接受者的监护人作为幼年人的代决人,该监护人须在「有关时间是陪伴该接受者的」。然而,「有关时间」在第625章第3(5)条所指的是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作出申请登记、参与同意、互通同意、互通限制要求等的时间,与私营医疗机构投诉事宜并不相关。医务卫生局建议修订第633章,就「代决人」订明切合该章本身的文意和目的的释义。

第12部——有关《专利条例》(第514章)及其附属法例的建议修订

  商经局建议修订《专利条例》(第514章)及其附属法例,即《专利(专利当局的指定)公告》(第514章,附属法例A)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14章,附属法例C)。建议的修订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英文名称「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更新为「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以反映内地相关机关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更改。

第13部——有关《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包括其附属法例)的建议修订

  律政司建议修订在《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第639章,附属法例A)中出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英文对应用语「Higher People's Court」,使之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七月发出的通知所用的英文译名「High People's Court」一致。

第14部——为法律适应化作出的修订及相关修订

  由不同政策局提出,建议修改多条成文法则中的若干提述及条文,使它们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大部分建议修订均属术语或技术性质,例子包括:以「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取代「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继位人」、以「行政长官」取代「总督」、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取代「总督会同行政局」、以「香港」取代「殖民地」、以「立法会」取代「立法局」、以「行政会议秘书」取代「行政局秘书」等;以及,按使用时的文意修改或废除不相容的术语和提述,例如「官方」(英文文本内的「Crown」)、「英国政府」、「国务大臣」、「维多利亚」、「领海」等。

第15部——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第15部,对多项成文法则作出轻微及技术性修订,以修正不正确的相互参照,并确保双语文本内容一致等。

  主席,正如我在开始发言时指出,《条例草案》综合处理多条不同条例的修订,可有效率地进一步改善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政府一直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续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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