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幢村屋的十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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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分别在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四十五万元。

  该五幢位于大埔、屯门和元朗的村屋涉及若干在天台及/或地下,面积由28至80平方米的僭建物。

  由于上述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有关业主均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

  第一宗个案的四名共同业主和第二宗个案的两名共同业主分别于上月三十日及本月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及被判罚款共十八万零一百六十元及五万三千八百八十元。

  第三宗个案的业主于本月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六万三千五百元。

  第四宗个案的两名共同业主和第五宗个案的业主,分别于二○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已遭屋宇署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四万九千二百元及四千三百四十元。由于他们其后仍不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再次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三日及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分别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八万四千九百元及七万三千一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七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