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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有关委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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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的决议案,即本会同意委任欧颂律先生为终审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

宪制及法律架构

  终审法院是本港聆讯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组成,来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亦可应邀参加审判案件。在聆讯及裁决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基本法》第88条所述的独立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基本法》第9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90条规定,行政长官除依照《基本法》第88条订明的程序行事外,还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及将相关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获授权委任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安排,放诸世界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皆属罕见,这正是香港的优势。香港特区一直持续任命国际上具声望和丰富司法经验的顶尖海外法官加入终审法院作为非常任法官,彰显《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区司法机构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并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和信心,亦让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

是次任命

  现时终审法院共有13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名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九名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由于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本身均需处理各类专业事务,包括仲裁、调解及教学等工作,非常繁忙。再者,法官大多各有专长,任命更多精于不同法律范畴的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对终审法院更有效和灵活地处理不同的案件非常有帮助,确保法院有效运作。终审法院的组成包含这些杰出而且具丰富司法经验的海外法官,将继续是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

  是次推荐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任命欧颂律先生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任期三年。欧先生地位崇高、声誉卓着。他自二○一三年三月起出任澳洲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至二○二三年四月年届法定退休年龄卸任。作为澳洲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欧先生参与审理法院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各类案件的初审和上诉,包括知识产权、银行金融和保险、公司法、破产及无力偿债、劳工法、商业仲裁、税务、公法和宪法以及原住民业权。欧先生的任命将会对终审法院有很大贡献。

  按照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以往通过的程序,政府已于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通知内务委员会,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就任命欧颂律先生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推荐。内务委员会在四月十二日的会议上,同意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是项任命建议。若这项任命征得立法会同意,任命预计于二○二四年五月内生效。

  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七一」讲话中提出的「四个必须」,其中之一便是「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主席,香港特区委任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海外法官,是国家在香港长期坚持「一国两制」这一好制度下得天独厚的安排,充分彰显本港司法制度的国际化的独特优势。维持有关安排,对香港维持作为高水准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独特地位至关重要。

  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此项任命。多谢主席。
 
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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