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就雇员线上「隐形加班」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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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线上工作作为新工作模式越趋普遍,不少雇员更在非工作时间被要求利用通讯工具工作(例如出席会议及回覆电邮/信息)。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今年年初联合发布涉及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据报,法院以有关员工「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有关工作「明显占用休息时间」,裁定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工作为加班,并综合考虑该员工的加班频率及时期、薪金标准及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决定该员工线上「隐形加班」的加班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对(i)本地各行业以线上工作作为新的工作模式,以及(ii)雇主向线上隐形加班的雇员提供的补偿方式进行研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完善劳工法例,以确立线上隐形加班的定义及计算有关补偿的准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不少公务员反映,经常被要求在非工作时间线上隐形加班但不获任何补偿,政府会否树立良好雇主的榜样,带头将涉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隐形加班订为正式加班,并向有关公务员给予补假或逾时工作津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直以来,政府在顾及雇员利益与雇主负担能力的大前提下,不时检视劳工法例,循序渐进地改善劳工权益。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公务员事务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雇佣条例》订明,雇主在雇员就职前必须向雇员说明雇佣条件,包括工资、工资期及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等。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用以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雇佣地点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当值的任何地点。
 
  在不违反《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的前提下,雇佣双方可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包括工作时数及超时工作的补偿安排等。
 
  不同行业及企业的经营模式、雇员的工作性质及职责,以及雇佣合约订定的条款等,对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线上工作有不同的需要或协定。劳工处经不同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经理会及行业性三方小组,鼓励雇主采纳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包括建议雇主应以合理和公平的原则订立雇佣合约条款,并提醒雇主在安排雇员使用网络或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遥距工作时,应充分谘询雇员及与雇员协定工作时数及超时工作补偿安排等。
 
  劳工处会继续在人力资源经理会及行业性三方小组讨论相关议题,并留意其他地方处理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线上工作的发展和经验,推动雇主实行良好的雇佣措施,保障雇员的权益。
 
(三)公务员事务局表示,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逾时工作是指公务员在规定工作时数以外所做的工作。根据现行政策,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减至最少。逾时工作通常应以补假作偿。如在逾时工作后一个月内无法或不大可能放取补假,合资格的公务员可获发逾时工作津贴。各政策局及部门会在符合现行政策下就公务员的逾时工作作出适切的安排及补偿。



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