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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订立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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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五月四日)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及「极端情况」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复工及遥距工作(如适用)等。这些安排不但可以保障雇员安全及机构运作顺畅,更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劳工处发言人说:「雇主应预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在拟订及执行有关安排时,应优先考虑雇员的安全和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等,亦应尽量体谅个别雇员可能面对的不同情况,如居住地点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况,并考虑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采纳情理兼备及具弹性的处理方法。」
   
  为避免误解、争议及混乱,雇主应在制定有关工作安排的过程中充分谘询及考虑雇员的意见,并因应经验和劳资双方的需要及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更新或修订。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间提早下班的安排;
*复工的安排(例如在有关警告信号取消或「极端情况」结束后,在安全及交通情况许可下,雇员应在多少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
*遥距工作(如在家工作)的安排(如适用)(例如在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下及其后的当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时数、工资和津贴的安排 (例如就当值或缺勤的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及
*有关在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必须当值的雇员的特别安排。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生效期间,是否需要员工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评估时,应考虑有关雇员的安全,并按行业性质、机构运作需要及服务的迫切性,在顾及人力需求、人事编制及雇员个别的情况下,尽量将于工作地点当值的人数减至最少。」

  ​如果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工作时间内发出,除非会有危险,否则在户内工作的雇员应如常工作。至于在户外或空旷地方工作的雇员,其主管人员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所有户外工作,并安排雇员到安全的地方暂避,直至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下班时仍然生效,雇员应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过去,雇主亦应在工作地点开放合适地方让雇员暂避风雨。
   
  如政府作出「极端情况」公布,除与雇主就此情况下已订立返回工作地点上班协定的人员外,雇员应留在原来的地点或安全地点,不要启程上班。已在工作地点当值的雇员,在安全情况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点有危险,在可行及安全的情况下,雇主应安排雇员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暂避。如工作时间在「极端情况」生效期间结束,雇主应在安全情况下安排雇员下班,或开放合适地方让仍在工作地点的雇员暂避。
   
  如必须安排雇员在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应预先与他们商讨及协定当值安排及应变措施。在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如公共交通暂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务,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点的服务,或向他们另外发放交通津贴。

  发言人亦提醒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他说:「由于自然灾害属无可避免,对于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而未能上班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不应扣减他们的工资、勤工奖或津贴,亦不应减少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雇员以额外工作时数补偿他们未能上班而减少的工作时间。」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如雇主要求雇员在热带气旋、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下工作,他们必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另外,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于「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如雇员在其当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编制的《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工作守则》,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制定相关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则、参考指引及相关法例资料,以供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24年5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8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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