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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出席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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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何启明今日(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出席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社会福利界、教育界和医疗卫生界的指明专业人员举报严重个案,为儿童编织一个全面而有效的保护网,从而警告潜在施虐者其虐儿行为容易被揭发。政府与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指明专业人员是政府保护儿童的重要伙伴。
 
  首先,我想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在过去几个月安排了六次会议,其中包括三场公听会,让相关界别的持份者出席发表意见。政府收到清晰信息,业界和议员原则上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在香港建立强制举报虐待儿童个案机制。同时,议员和持份者对实施细节表达了一些意见和忧虑。不少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就《条例草案》提交了意见书,政府已于二月一日就团体的意见书作书面回覆。我稍后会就香港律师会提出法律意见作初步回应,并会在会后作书面回覆。
 
议员及持份者的意见
 
  委员及持份者就如何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几项主要的意见:
 
(一)在《条例草案》中使用概括性条文及例子不能清楚界定「严重伤害」,单靠属行政性质的《强制举报者指南》(《指南》)罗列在不同情境下是否必须作出举报的考虑因素亦不能提供明确性,建议在《条例草案》说明断定有关伤害是否严重应考虑的因素。
 
(二)部分专业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察觉到相关合理理由后,并没有产生儿童受「严重伤害」的怀疑,而《条例草案》订明专业人员实际上有否产生怀疑无关重要是过于严苛,建议政府应考虑专业人员实际上有否产生怀疑。
 
(三)虽然《条例草案》为专业人员提供了免责辩解条文,但他们在上庭时须负上提出辩解原因的提证责任,建议把部分免责辩解条文改变为豁免条文,以释除他们的疑虑。
 
政府的立场
 
  政府与法案委员会的看法是一致的──专业人员是政府保护儿童的重要伙伴。政府会确保指明专业人员不会因担心负上刑责而作出滥报或误报。
 
  我们会在逐条审议时循以下的方向征询议员的意见考虑提出修正案:
 
(一)厘清刑事责任
 
  我们会在《条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什么伤害会构成「严重伤害」,即是指会导致儿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胁的伤害,或精神健康或发展受到危害,而不仅仅是短暂的瘀伤、痛楚、不开心等,以取代《条例草案》的概括性条文及例子。这项建议旨在达到适当的平衡,让强制举报机制能清晰阐明「严重伤害」以增加举报门槛的确定性。同时,我们建议新增的附表可透过附属法例修订,可保留灵活性以反映社会对「严重伤害」的最新看法。
 
  我们亦会于《指南》的「一般指引」罗列新增附表中「严重伤害」的构成元素,并在该些构成元素的基础上以简单易明的方法讲解作出举报决定的步骤流程图、具体处理个案的逐步分析框架,以及情景分析等,让专业人员清楚识别必须举报的严重虐儿个案,以释除误堕法网的疑虑。
 
  上述改动不会减少对儿童的保护,因为专业人员可继续根据现行的做法,就不同伤害和危机程度的虐待/疏忽照顾儿童个案作出举报的做法。政府会做出妥善安排,确保各类怀疑虐待/疏忽照顾个案的受害儿童得到持续的保护及支援。
 
(二)提出检控时须考虑意图
 
  我们建议删除有关专业人员实际上有否产生怀疑是无关重要的条文,即第4(4)(a)条,并清楚列明政府提出检控时须证明指明专业人员确实产生怀疑。
 
(三)加强免责辩解及豁免
 
  我们建议:
 
(1)把《条例草案》两项免责辩护,即该人员已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严重伤害/实际风险作出举报;或该人员真诚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专业人员已就该儿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严重伤害/实际风险作出举报更改为豁免条文,即指明专业人员如符合该两项情况的其中一项,而不作出举报将不属违法;以及
 
(2)加入新的免责辩护条款,容许指明专业人员以合理辩解为理由不作出举报。
 
  在作出上述的修正后,专业人员只会在情节恶劣的个案才会有可能面对监禁的刑责,即在指明专业人员确实怀疑儿童遭受严重伤害或正面对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仍不作举报,而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情况及提出任何合理辩解,才会被检控。
 
是否保留监禁罚则条文
 
  今次立法是源自二○二一年法庭就一名幼童遭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的裁决,令公众高度关注严重虐儿个案在香港举报不足的情况。当时立法会内外均强烈要求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包括重判知情不报的人,政府最终提出三个月监禁罚则的建议。我们理解有关界别部分专业从业员对监禁罚则仍然有疑虑,保护儿童组织则认为若要确保强制举报机制的效力,法例必须具阻吓力。现时的建议罚则是过去两年各方努力达致的成果。我们担心剔除监禁的罚则,将大大降低法例效力,达不到为儿童编织全面而有效保护网的初心,社会将要付出代价。
 
  我们留意到有委员在上一次法案委员会曾建议剔除监禁刑罚。我们希望在完成上述政府将提出的修正案的审议后,个别委员重新考虑是否仍有需要提出议员的修正案,为儿童编织一个全面及有效的保护网。在确保强制举报机制的效力的大前提下,我们乐意积极考虑委员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其他意见。
 
  多谢主席。
 
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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