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监禁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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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合共约二十二万五千元工资予六名雇员,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劳审处)的判令日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合共约十六万一千元的裁断款项。上述违例情况是在该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董事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以及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4年4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2分
香港时间18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