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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不满国际律师协会辖下人权研究所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失实诋毁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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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强烈不满和谴责国际律师协会辖下人权研究所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作出抹黑诋毁和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企图令国际社会误以为《条例》有违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对条例产生负面观感,其用心极其险恶。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事实上,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对人权保障和对法治原则尊重,是《条例》的立法原则,并已经写入条文内。《条例》第二条明确订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和两个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所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即是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均适用于特区所依法保障并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和自由。批评者不但对条文及相关国际公约之适用范围视若无睹,更肆意抨击抹黑,此举充分暴露其唯恐香港不乱的险恶用心。

  发言人续说:「《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发言人续说:「《条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等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都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在拟订《条例》的域外效力时,我们已顾及有关国家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以及罪行的性质。批评者的言论彻底暴露其虚伪的双重标准。」

  就《条例》下可以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向法院申请就谘询法律代表施加适当限制的条文,发言人强调有关条文只是暂缓被捕人士谘询法律代表的权利,并不会影响其依法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和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发言人说:「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政府如有相当有力理据,可在特殊情况下,暂时限制被捕人谘询法律代表的权利。英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许此类限制。而尽管被捕人谘询法律代表的权利受到局部限制,但调查人员仍然必须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一切相关权利,包括保持缄默的权利。整体而言,我们相信有关限制不会影响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发言人重申,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有98.6%的意见书表示支持及提供正面意见。而《条例》于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获立法会全票通过后,市民大众和社会各界,包括商界及各大主要商会、法律界(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地产商会、青年界别和其他专业界别、政党等,均纷纷发声表示欢迎、支持和认同就《条例》立法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国际律师协会辖下人权研究所对《条例》所获得的支持视而不见,并肆意抨击,特区政府对此等失实诋毁言论再次表示强烈不满。
 
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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