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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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业主立案法团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击壤路一幢商住大厦公用平台上一个面积约35平方米的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法团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十万四千四百三十元,当中逾七万四千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