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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密闭空间的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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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九月二十四日,尖沙咀柯士甸道西发生一宗夺命工业意外,两名六旬男工人疑在一冷却管道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中毒身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措施避免类似的密闭空间工业意外再次发生;当局会否定期巡查进行密闭空间工作的地点,以确保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得到保障;

(二)鉴于劳工处正修订《工作守则: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与健康》(《工作守则》),有关工作的进度为何;政府如何确保修订工作完成后,业界和工人切实执行《工作守则》;

(三)会否考虑资助业界采用先进科技及设备在密闭空间作业,例如于大型密闭空间安装闭路电视、永久空气检测系统及门锁警报系统,以及引入可代替工人在密闭空间施工的机器,以减低意外风险;及

(四)会否考虑立法,规定涉及密闭空间作业工程的招标书必须注明有关工程涉及密闭空间作业、强制要求承建商遵守《工作守则》,以及检控没有遵守《工作守则》的承建商或判头?

答覆:

主席:

  劳工处高度关注二○二三年九月在柯士甸道西一个地盘发生的致命工业意外,导致两名工友死亡。劳工处深感难过,再次向死者家属致以深切慰问。

  就郭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在得悉该意外发生后即时派员到现场,并正全速进行调查。劳工处正严肃跟进事件,意外发生后已即时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暂停涉事工程。持责者必须向劳工处提交安全施工方案,并在得到许可后方可复工。如有足够证据,劳工处会检控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法例的人士。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次意外属于极严重职安健违法行为,即涉及高罪责或严重疏忽并导致两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劳工处与律政司正紧密合作,积极考虑根据新修订的职安健法例,循公诉程序向有关持责者提出检控,最高刑罚可被判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警方已落案起诉两名涉案人士误杀。

  劳工处一直十分关注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及健康事宜,并不时突击巡查进行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作地点,检视相关工序及设备,以确保工人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该意外发生后,劳工处于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六日期间在全港各区进行为期两周针对建筑地盘密闭空间工作的特别巡查行动,以遏止不安全作业,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行动期间,劳工处人员特别留意持责者有否遵从密闭空间工作的规定,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合适的安全工作系统、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在是次特别巡查行动中,劳工处共巡查了190个建筑地盘,并发出一份「敦促改善通知书」及88份书面警告。

(二)劳工处根据以往调查密闭空间工作意外所得的经验,正修订《工作守则: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与健康》(工作守则),以加强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劳工处在二○二三年十一月和十二月就此谘询相关持份者,并因应收到的意见优化守则的内容,现正谘询律政司的意见。我们预期可在二○二四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守则,并在给予适当时间让业界作出所需准备后尽快实施。

  劳工处一直结合立法与执法、教育与培训,以及宣传与推广,防止工作意外发生。在教育及宣传推广方面,劳工处不时举办公开讲座及职安健课程,以及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各持份者对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意识。此外,劳工处在进行职安健巡查期间,会留意密闭空间作业人士的资历,亦会提醒他们须与承建商及雇主合作,落实执行密闭空间的职安健措施,以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劳工处一直鼓励东主或承建商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新科技设备,避免工人进入密闭空间内工作,例如利用遥远控制的监察器检查渠道的内部、使用适合的设备及工具从密闭空间外面进行抽样及清理工作等。

  劳工处与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自二○二二年推出了「职安健星级企业-密闭空间安全认可计划」,为参与机构提供一系列的免费服务,包括有关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训练课程、职安健顾问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此外,计划亦资助参与机构购买适合在密闭空间工作使用的救援式安全带、三脚架及绞车、认可呼吸器具等安全装备,以提升参与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四)《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密闭空间规例)就密闭空间有清晰的定义,指任何被围封的地方,而基于其被围封的性质,会产生可合理预见的指明危险。此外,密闭空间规例亦订明东主或承建商须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委任合资格人士对该密闭空间内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及就应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建议、提供有效的强制通风、当进行地底喉管工作时使用认可呼吸器具及安全带、制订和实施适当的程序处理紧急情况等。因此,不论招标书有否注明有关工程涉及密闭空间工作,相关东主、承建商及持责者必须遵守这些法例的要求。

  至于劳工处出版的《工作守则: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与健康》,目的是向工业经营的东主、承建商及相关人士就从事密闭空间工作提供实务指引及技术性资料。由于每个工作地点都有其独特性,东主或承建商未必能完全采取工作守则所载的建议及安全指引,因此,强制要求承建商遵守工作守则未必合理和切实可行。

  然而,工作守则是由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A条规定所发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可接纳不遵从工作守则的行径为有关因素,以裁定被告是否触犯该条例下有关安全及健康的法例。
 
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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