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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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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首先我要多谢全体所有议员,因为你们在发言时毫无保留地支持《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自特区政府于今年一月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展开公众谘询以来,在过去接近两个月的日子里,经过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以至广大市民和各界的努力下,今日终于迎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特区政府今次立法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即《528决定》,以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是香港特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实践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此,请先容许我感谢《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立法会秘书处及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的不懈努力和辛劳付出,让法案委员会可以在一星期内进行了22次、共44小时的密集式会议,连同较早前内务委员会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事宜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讨论,审议时间合共近50小时,高效顺利完成了对这项涉及181条条文,包括对28条法例中67条条文的相关修订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于三月十五日向内务委员会报告,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既是香港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的成果,亦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相关工作所交出的功课: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政府除了根据《香港国安法》和激活现行法例,积极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外,亦一直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相关工作,并接连不断地全力研究有效和务实的立法方案。除了要有效应对过去和现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及威胁外,立法方案亦需具有足够前瞻性,以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经考虑《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内容、实施经验、法庭裁决、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实践经验,以及香港特区近年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制定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方案,并于今年一月三十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进行公众谘询。
 
  公众谘询期间,我联同律政司司长以及相关官员,一共举行了近30场为社会各界解说的宣讲会,并接受了多个传媒访问和派发了超过25 000本谘询文件及宣传小册子,加上其他宣传和资讯的发放,包括向传媒发放资讯,让市民大众了解建议的内容及鼓励公众人士发表意见。最后,谘询期间我们共收到超过13 000份意见书,当中98.6%属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显示立法实实在在有很强大民意基础,以及公众深度理解这项维护国家安全工程的重要性。
 
  谘询期间及谘询期届满后,保安局与律政司的同事均马不停蹄全速工作,分析及考虑公众谘询期间收集的意见,完成草拟《条例草案》,并于三月八日刊宪及提交立法会审议。这部包含达180多项条文的《条例草案》,不但是建立一套准确完整地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规定的条例,更是一部能够有效应对香港特区现在及未来可能面对的情况,及回应市民大众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诉求的法律。《条例草案》若获通过并订立后,将与《香港国安法》紧密衔接、兼容和互补,在特区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制和执行机制在香港回归超过26年后,终于得到一次全面的检视和完善。
   
  特区政府完全理解,市民一方面希望国家安全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亦会关注有关法律是否会对他们的权利或自由有所影响。《条例草案》已经充分顾及市民的关注:

  首先,《条例草案》的弁言强调必须保障特区居民和在特区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而《条例草案》的导言部分订明条例的原则,当中特别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及应按法治原则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令市民安心。

  再者,《条例草案》沿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贯常用的法律草拟方式,就一些较为关键和重要的特别用语和概念作出详细定义,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包括所需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例如意图、认知或罔顾等,而且订有适当的例外情况和免责辩护,确保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奉公守法的市民绝对不会误堕法网。再者,值得留意的是,《条例草案》中很多罪行只是以现有罪行作为基础,并作细化及完善,包括将部分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罚则提高,以提高阻吓力。

  除了订明罪行外,《条例草案》中亦就执法权力、诉讼程序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措施制订条文。所有权力、程序及措施均是经过审慎考虑而制订的,列明要运用措施所须符合的条件、相关的限制和给予批准的机关。施加限制的理由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合理关系,而有关限制的程度亦不可多于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至于与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在维持公平审讯的大前提下,令相关案件可以尽快排期审理,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公正及时办理国安案件的规定,也更好保障了被告人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七条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此外,我们于提交《条例草案》时特别拟备了一份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文件,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阐述《条例草案》中建议的罪行、各种权力、程序及措施均完全符合《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
 
  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只是针对极少部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和个人。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国家安全得以维护,并为香港经营的商户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在公众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当中98.6%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可见立法建议获大部分市民支持。在法案审议期间,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均支持《条例草案》,不同界别的团体和组织,包括各大商会、法律界、新闻界、青年界别和其他专业界别、政党等,纷纷发声支持立法会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反映《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在社会有很强大的共识,亦是民心所向。
 
  我必须再次指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全球各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及新西兰都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并建立了相关决策和执行机构。有关国家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我们已在谘询文件中详述有关资料,市民亦渐渐了解和掌握有关事实。而是次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亦参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我们的《条例草案》与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当然,我们绝不是搬字过纸,而是审慎详细考虑香港实际情况,吸收外国经验,建议制订最适合香港的法律。
 
  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方面,我们建议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考虑到《香港国安法》已就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这两项行为订立罪行,我们未有就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复立法。至于第二十三条所禁止的其他行为──即叛国、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性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则在《条例草案》中有所涵盖。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亦按特区的实际需要,经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后,亦涵盖一些新罪行,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等,以更好应对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实际需要。
 
  在此我想重新讲讲几项比较受市民关注的条文。就「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正如我多次强调,反中乱港分子透过各种手段,激起对国家根本制度、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关的仇恨;又藉扭曲的法律观点美化暴力,潜移默化地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为港版「颜色革命」提供了萌芽的土壤。这些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文字及刊物,虽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动使用暴力或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放任这些煽动行为不理,日积月累的后果会令社会上暴力及违法行为泛滥,令社会经历长时间的动荡和不稳。因此,特区政府的立场是,就「煽动意图」相关的罪行,无需额外证明有关人士意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就有关「国家秘密」的相关罪行,《条例草案》建议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罚则。控方亦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会被法庭定罪。正常营商及依照监管机构正常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是不会误堕法网。就与「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某些资料只有在属于订明的七个涵盖范围其中之一,并同时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证明某人是否犯罪时,再需要证明有关人士知情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意图。假若某人不知道他披露的资料属「国家秘密」,亦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意图,是不会误堕法网的。
 
  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方面,若某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影响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执行职能或干预选举,会损害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进而危害国家安全。这些行为,与符合国际法下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原则而进行的正常国际交流,包括商业、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有明显分别。为突出「境外干预」罪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经检视后,我们建议把有关罪行的罪名改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罪行元素维持不变。
 
  某组织符合「境外势力」的定义,本身并不会导致该组织触犯立法建议的任何罪行,也不会禁止与该组织任何形式的联系,因此不会影响本地个人或组织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正常交流。「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下,达到所谓「三连中」,才会有机会违法:第一个条件,是要配合境外势力;第二个条件,是要使用不当手段,例如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使任何人的财产或名誉受损;第三个条件,是要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立法会或法院履行职能,以及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等。
 
  除上述有关罪行的部分外,为在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同时,特区能同时履行落实《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责任、职责和义务,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在《条例草案》中亦涵盖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有关的条文,以完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目前的不足和「短板」。
 
  针对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方面,《条例草案》引入的项目包括:为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羁留期、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就谘询律师施加适当限制、为防范或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向法院申请就获保释人施加适当限制;优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相关的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为应对打击、阻吓、防止潜逃行为,以及促使潜逃的人回国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当中,就「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及「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两项条文,有议员认为,如果有无辜第三方在潜逃者被指明为潜逃者前已经向有关潜逃者租入物业,或因与有关潜逃者在其成为有关潜逃者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或义务,当保安局局长宣布这些人成为潜逃者时,该第三方便会无辜地立即违法。在充分考虑议员所述的情况后,我将动议修正案,在两项条文中均加入例外条款,保障第三方不会仅因作出根据在有关潜逃者成为潜逃者当日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或义务的作为,而被视为违法。
 
  就维护国家安全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涵盖有关赋权行政长官向特区政府的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规定公务人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为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长官证明书制度在实践上能更有效运作,订明行政长官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开的情况下,就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可发出证明书。此外,有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条例草案》亦应参照其他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权力,以就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即《香港国安法》及其相关解释,以及通过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具体实施事宜作出进一步规定,及应对未来未能预视的情况。亦有议员认为,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全面落实《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加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但相关解释未曾在本地法例中全面体现。因此,应明确地将有关要求纳入到《条例草案》中,以确保凡香港特区的法律赋予某人任何职能,任何人在作出执行该职能上的任何决定时,须尊重并依法──即必须按照《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其他在香港实行的法律去执行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判断和决定。经检视后,我们认为议员的两项建议均合适及可取,我将会在提出的修正案中,加入相关条文。
 
  就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修正案,引起了社会一些讨论,也有人恶意炒作,指控特区政府将来可以凭这项权力任意立法,所以我必须就此作出澄清及反驳。事实上,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的规定而制订附属法例,是普通法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英美等普通法司法区亦有相关做法。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订立执行细则和行政事宜的权力,另外,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现时无法预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就《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才能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附属法例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而订立,其内容不得超越主体法例所规管事宜的范围。同时,附属法例亦会交由立法会按照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立法会可通过决议,修订甚至废除有关附属法例。
 
  就有关国家安全教育方面,《香港国安法》第十条订明香港特区应当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因应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为确保更好实施《香港国安法》中有关推行国家安全教育的要求,应在《条例草案》中赋权身为宪法和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主席的政务司司长,就国家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向其认为适当的人发出指示,我们于稍后动议的修正案会包含相关内容。
 
  除了罪行、执法权力、程序及措施外,议员非常关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人员被「起底」的问题。有议员认为某些情况下,非国安案件的人员亦有被「起底」的可能,理由是即使有关案件并非国安案件,但涉案一方可能是国家安全案件的被告人。议员提出政府有必要为对将来可能需要处理涉及国安案件被告人牵涉的其他非国安案件的人员提供更大保障。就此,我将会动议修正案,就《条例草案》第111条拟容许公务人员、大律师或律师以其所代表的部门、机关或律师行的名义签署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之法律文件,扩阔适用范围,以涵盖案件其中一方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被告人。此外,我会动议新增一项「指明法院可应申请采取身分保密措施」及一项「违反身分披露禁令的罪行」,详情已列于修正案中。
 
  从我上述列举的例子,大家应可以感受到法案委员会在审议工作的认真。事实上,法案委员会以加班加点的方式审议《条例草案》,委员合共提出超过1 000条问题,当中更有个别(条文)审议超过一小时,绝对非常仔细用心,议员就每项条文的政策原意、罪行元素、定义、人权保障、执行细节等事宜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表达了不少宝贵的意见;除上述的提述外,亦有其他不少的建议值得采纳。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合共91项修正案,决定修订《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稍后我会再作详细解释及介绍。《条例草案》的各项修订及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我在此再次感谢议员和社会各界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关注及支持。香港自行订立一套包含罪行、执法权力、程序及措施的完整维护国家安全法例,将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提供坚实的保障,使「一国两制」的实践行稳致远,不但能巩固特区法治基础,更有助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有了健全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政府便可以集中精力与社会各界一同致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达致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二读《条例草案》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以最大力度支持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尽快将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完成。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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