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强调立法机关授权订立附属法例是普通法制度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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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正案中,有关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关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十六日)作进一步阐释,强调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的规定而制定附属法例,是普通法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市民无需顾虑。

  邓炳强表示∶「把关于主体法例的繁复且富技术性的事宜,例如执行细节,行政事宜,以及须由行政机关持续检视和完善、或须及时订立或修改的事宜,以制定附属法例方式处理,是普通法制度下的惯常做法,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和美国亦有相关做法。而由立法会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而订立附属法例,在香港的法例中亦非常普遍,在二○二四年一月一日到目前为止订立的附属法例就已经有超过二十条,例子有: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这条主体法例下,根据先导形式进行的自动车计划的相关规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订定了《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 规例》这条附属法例,以规管有关先导形自动车辆的牌照、证书、测试、检查及风险管理等事宜;而《2024年按摩院(修订)规例》这条附属法例,则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凭借《按摩院条例》(第266章)这条主体法例下,有关牌照的规定而订立的,旨在调高就按摩院发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缴付的费用。」

  「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订立执行细节和行政事宜的权力,另外,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现时无法预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就《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才能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邓炳强指出∶「附属法例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而订立,其内容不得超越主体条例所规管事宜的范围。《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8(1)(b)条亦已清楚订明附属法例不得与任何条例的条文互相矛盾。同时,附属法例亦会交由立法会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订立。立法会可通过决议,修订甚至废除有关附属法例。由此可见,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是会受到有效制约的。」

  邓炳强说∶「我亦藉此机会感谢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支持《条例草案》,不同界别的团体和组织,包括五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总商会及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法律界、新闻界、青年界别和其他专业界别、政党等,纷纷发声支持立法会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而谘询期间亦有98.6%的意见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反映《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在社会有很强的共识,亦是民心所向。」

  「此外,我亦感谢立法会主席和议员全力配合立法工作,我期望可尽快恢复二读辩论。早一日立法,国家安全早一日得到更佳保障,让香港可以全力拼经济、拼发展。」



2024年3月16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2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