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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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十五日)出席入境事务学院结业会操后会见传媒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记者朋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昨日(三月十四日)在法案委员会已经完成讨论。
 
  首先,很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他们用马拉松的形式,长时间地、争分夺秒地审议《条例草案》,目的是希望能够快些完成这《条例草案》,能够令香港早一日得到安全。
 
  我想说说在这讨论中,总共用了接近50小时,委员也提出差不多超过1 000条问题,而就着一些个别讨论,有时讨论一条条文更是超过一个小时。我们昨日提出的修正案,在总共80多条修正案中,大部分都是由委员透过讨论提出一些很好的意见,让我们优化《条例草案》,从而令《条例草案》能够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安全。
 
  今早较早时间,我已经去信内会(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希望内会能够支持我向立法会主席(提出),希望他能够批准就《条例草案》豁免一些时间性的规限。我很高兴内会全体委员通过支持我们提出的做法。另外,我很高兴知道内会已设定明日(三月十六日)中午为提交修正案的限期,令《条例草案》可以尽快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
 
  在此我想讲讲,我留意到近期有人对《条例草案》中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能够就维护国家安全制订附属法例,想有多点了解。另外我亦留意到有人刻意抹黑,说这个条文可以赋权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胡乱立例,喜欢立什么例也可以,乘机恫吓香港人。我想告诉大家,是不会的,因为附属法例在香港是很普遍的,亦是普通法国家常有的立法方式,英国和美国也有。附属法例是其中一个立法方法,透过「先订立,后审议」这个比较简便快捷的方法进行立法,一般都是为了体现主体法例的其中一些实施方法和细则。
 
  我可以举个例子,附属法例必然会包含在主体法例中,(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有人会说你会否胡乱立法?现时提到的拘留期是14日,会否透过修订附属法例变成20日,甚至30日?我可以告诉大家是不会的,因为主体条例说了是14日,就是14日,附属法例不会超越此条例。有人会说你可以注销护照,(将来)会否自己制定附属法例,连身份证也一并注销?是不会的,因为主体法例说了只可以注销护照,就是护照而已。那究竟有什么可以透过附属法例去做呢?我举个例子,《条例草案》中有提到可以为审理维护国家安全案件的人士提供安全保护,我们就可以透过附属法例的方式,例如提供安全屋,又或者是提供人身保护等,这正正是附属条例所赋予我们去做的。其实在二○二四年至目前为止,就不同的主体法例,在香港已经有超过20条附属法例透过这方法通过。
 
  最后我想讲讲,我留意到今日有美国反华政客建议对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官员「制裁」,又恫吓在香港做生意的美国商人或是在香港生活的美国人,说第二十三条立法后就会很危险。我想说这种恫吓式骗徒手法不能骗到香港人,香港人非常清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就是保障我们的安全,有98%的人均支持立法。我亦认识很多在香港生活的美国人,包括生意人,他们都知道第二十三条立法只会保障他们的安全,又告诉我在香港生活比在美国生活安全得多。所以我相信香港市民均不会担忧,都会认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只会令我们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多谢大家。
 
记者:《香港国安法》内已经有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相关条文,人大亦在二○二二年作出解释,为何仍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内加入相关条文,以及加入之后,你觉得可如何更好配合衔接《香港国安法》?
 
保安局局长:《条例草案》在弁言内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除了《香港国安法》,亦要跟现时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互相配合,浑然一体。我们要整体发挥维护国家安全法例的效用,所以在维护国家全条例内亦会提出相关条文。
 
记者:今日天主教香港教区发出声明指,第二十三条立法不会影响神父告解的保密性。如果神职人员听到一些有意图想违反叛国罪的人的告解,他们又没有举报告解的人士,这些神职人员是否真的会触犯隐匿叛国罪?或者会否有一些例子,有一些特定情况是一定要举报?神职人员是否真的可以(有)豁免?
 
保安局局长:我非常尊重宗教自由,我相信任何人只要在(遵守)法例(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活动都受到保障。
 
记者: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及任何根据香港法例获得赋权的人都要尊重和执行国安委的决定,坊间亦有人担心这样会否影响到不同机构的独立自主性?
 
保安局局长:这个绝对不用担忧,因为国安委透过秘书处提出的要求一定全部都是合符法例的情况下进行。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