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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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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总结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我想藉这个机会感谢主席和全体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在过去一星期为这个修改法例的工作尽心尽力、争分夺秒地审议政府提交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亦衷心感谢各位议员及法律顾问在内,就《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非常宝贵的意见,而我们亦将很多相关的宝贵意见放在修正案内,令《条例草案》更加完备。
 
  我希望再次指出,在进行立法时,特区有责任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5.28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有关制度及机制完整和管用,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我们亦会确保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和《香港国安法》紧密衔接、兼容和互补,在特区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我们亦重申在立法后,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会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和尊重、保障人权,根本上是一致的。维护国家安全正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及在香港的其他人士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到法律保障。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针对极少数想危害国家和香港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护广大香港市民生命、财产、自由和权利。立法建议亦有顾及保持香港特区独特的优势和地位,无碍正当的国际交流和其他活动继续在香港特区顺利进行。
 
  在这里,我想讲讲,我今日看到《明报》A3版一篇误导性的报道,我在这里要予以强烈谴责。其标题是这样写的:「23条修正案赋权特首行会施国安指令 涵加强管理传媒等 4条罪类可送交内地」。一个合乎常理的人,当他看完这个报道之后,会误会第二十三条立法内有加强管理传媒的条款,而里面是有些罪行可以送交内地处理。这个是假的,是错的,是不对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并无任何条文提及传媒,亦更加不会针对传媒;而这些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均会在香港本地处理。我认为这个标题是恶毒的,令人觉得这《条例草案》针对传媒和会将犯罪的人移交内地。正如我刚才所说,这些都是假的,是错的。这个报道可能会影响香港市民引起他们对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误解,甚至不必要的关注。我作为应变反驳队队长,必须在此向全港市民再次强烈谴责《明报》这篇报道,这报道再一次严重打击《明报》的公信力。我留意到《明报》在网上版已更正并作出澄清和道歉,但伤害已经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我希望《明报》能够重回正轨,正确和准确地报道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的报道,这是传媒的基本守则,我相信他们应该比我更加清楚。
 
  在此我重申,《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相关条文,同样适用于建议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法例。另外,普通法和《香港国安法》第五条所提及的法治原则,亦会继续适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所订立的罪行。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内,已经就包括建议罪行的所有条文进行讨论,《条例草案》已经清楚界定各项罪行,而且订有适当的例外情况和免责辩护。此外,依据刑事法的一般原则,有关罪行需要证明适当的犯罪意图,无辜者不会误堕法网。此外,《条例草案》中就执法权力、诉讼程序和其他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措施,是经过审慎考虑而制订的,列明要运用措施所需要符合的条件、相关的限制和给予批准的机关。以上都体现了在《条例草案》下采取的措施,会完全遵守《基本法》下对人权的保障。
 
  随着法案委员会的工作圆满完成,我们期望立法会继续尽快进一步推展立法流程,尽快恢复二读,以及尽早三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立法之后,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缺口可以得到修补,国家安全受威胁的风险就可以减少,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今次审议安排体现了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尽一切努力,尽早完成立法的决心。立法早一日完成,就会令到国家安全可以早一日获得更好的维护。
 
  在这里,我代表特区政府再次向立法会表示感谢。在此,我亦藉这机会衷心感谢律政司和保安局的同事,他们长时间通宵达旦(工作),他们的专业令这届政府高效、惠民和以结果为目标的专业精神得以彰显,我在此多谢你们,衷心感谢。主席,我的总结到此为止,多谢主席。
 
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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