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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保安人员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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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新强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不少市民反映,保安人员长期供不应求,质素亦参差不齐;不少大厦和屋苑为求有保安人员当值将招聘条件降低,以致罪案数字有所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检讨保安人员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准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引入投诉机制,针对严重失职的保安人员作出处罚,甚至撤销其许可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雇主可透过「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保安人员,当局如何确保该等外地劳工适合从事保安业?
 
答覆:
 
主席: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条例》)(第460章)为保安业订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管机制,规定所有在本港从事有酬保安工作的人士必须持有保安人员许可证(许可证)。根据《条例》成立的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订定签发许可证的准则和条件,警务处处长(处长)只可以向符合有关准则的人士发出许可证从事保安工作。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警务处和管理委员会后,现回覆如下。
 
(一)为保障保安服务的质素,签发许可证的准则已涵盖各相关方面的要求,包括年龄、体格、品行和对保安工作的熟练程度。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其受雇纪录、刑事纪录及其他有关因素均在考虑之列。有关准则已包含规管保安业的重要元素,能有效确保保安人员具备适宜执行职务的体格和满足对保安工作熟练程度的要求,例如通过认可保安培训课程的结业考试等。管理委员会会继续密切留意保安行业的发展情况和业界意见,按需要适时检讨签发许可证的准则。
 
(二)警务处十分重视保安人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例及许可证的条件。如收到市民对保安人员执行职务时的相关投诉,警方会就个案作出跟进及调查。警方会根据每宗案件的证据及性质,作出适当的跟进,包括考虑警告或检控。如涉及严重的个案,根据《条例》,处长如认为某持证人不再是持有有关许可证的适当人选或曾经违反有关许可证的条件,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将其许可证撤销或暂时吊销。管理委员会经考虑后可决定是否撤销该许可证,或将该许可证暂时吊销一段期间。
 
(三)外地劳工如在香港从事保安工作,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确保外地劳工也符合执行保安职务的所有订明准则和条件,包括满足「对保安工作的熟练程度」的要求。外地劳工可选择通过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技能测试或保安培训课程的结业考试,以证明他们具备和熟悉执行职务时所需的技巧和能力。
 
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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