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请人作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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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公屋申请人在二○一八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一份入住公共房屋声明中,申报他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并于当日完成入伙手续。其后经调查揭发,他事实上在递交公共房屋声明期间正办理离婚。他刻意隐瞒他的婚姻状况以藉此获配公屋。
该名申请人因就申请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经为期两天的审讯后,被告于较早前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及经阅读过感化报告后,判被告监禁一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完
2024年3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0分
香港时间18时10分